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2005年3月 日 董事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同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公司配備兼職合同管理員。
第四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法人授權委托
第五條 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經濟實體,其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長,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必須經公司董事長授權委托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六條 法人授權委托采取書面形式,由公司董事長授予"法人委托書",委托代理人在授權權限內對外簽訂合同。
第七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一律持授予的"法人委托書"。"法人委托書"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給他人。
第八條 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法人委托書"載明的委托范圍授權權限和委托期限內對外簽訂合同。委托人喪失代理權后,公司及時將其持有的"法人委托書"收回銷毀。
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審查和履行
第九條 委托代理人對外簽訂合同時,必須報公司部門負責人審查批準,合同標的大,或合同內容重大、條款復雜,必須由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公司分管(副)經理審核,報公司董事長批準。
第十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相關部門應相互支持、配合,認真執行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 由于我方原因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凡合同變更、解除,必須報經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應當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確保其法律效率,涉及有關法律時,應當及時向公司法律顧問咨詢,請求法律幫助。
第十三條 需要送法律顧問審查的合同,應在合同正式簽訂三日前,由經辦人將合同底稿及有關資料或附件送交法律顧問。合同簽訂后,經辦人應將合同副本交法律顧問備案。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歸檔和考核
第十四條 合同管理的職責
(一)建立本公司的合同 ,妥善保管合同檔案并及時匯報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二)參與本公司合同審查,及合同糾紛的解決。
(三)對本公司合同簽訂、履行情況,提出分析改進意見。
(四)重大合同,經公司領導同意,可以參與合同的草擬,談判和簽署。
第十五條 合同檔案材料,應包括合同正式文本附件,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來往書信、電報、電話記錄以及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公司對合同管理進行定期考核檢查,經考核,對合同管理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對合同管理混亂,或有瀆職失職行為,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個人,予以處罰。對利用合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給予行政制裁,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發生合同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經辦人向公司領導匯報,委托法律顧問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由公司董事會行使。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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