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老字號是國家的寶貴財富。
老字號對于消費者的號召力,可以給企業帶來巨額的經濟效益。也正是這種號召力,使得一些企業也盯上了老字號的金字招牌,千方百計搭車。按照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規范,搭老字號“便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是老字號的特殊性使對其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量加大。
我國的企業登記制度規定,企業名稱是按照地域管理的,不具備排他性,也就是說不同地區的不同企業可以使用相同的名稱。由于歷史的原因,老字號往往并非是符合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商標,而是商號、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甚至是一個店鋪、一種工藝的創始人的名字或別號。
如果是商標,按照知識產權排他性的原則,搭車是絕對不允許的。但如果是企業名稱就不同了,“搭車者”認為,他們利用老字號當作自己的企業名稱,而企業名稱權和商標權是兩種平等的民事法律權利,所以用這種方式搭老字號的車是不受法律追究的行為。
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商標與企業名稱同名共存這種現象的合法存在,必須有幾個前提條件。首先,有關當事人必須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在主觀和客觀上都尊重他人已經存在的合法權益。其次,兩種權利在經濟生活中不可能發生利益沖突。我國地域遼闊,企業眾多,一些地域性的企業名稱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不會與其他同名企業發生利益沖突,因而讓其共存是一種可行的辦法。其三,對于互不關聯而同樣的企業名稱共存這種現象,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不少法規和規章,法律也有相關的規定。使用與他人企業相同名稱的企業,不應該違反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因此,用企業名稱的地域性這個理由搭老字號的車是根本說不通的。
需要說明的是,現在很多老字號都已經注冊了商標。有的老字號不僅是商標,而且是馳名商標。這些注冊了商標的老字號已經獲得了知識產權的排他性保護,別的企業即便是在一定的區域內登記注冊和使用,將其用作企業名稱也是不允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