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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8-4-14
 
《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鄂建[2001]144號

《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實施。

《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州)、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發展計劃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縣以上依法批準設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中心進行。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中心統一發布工程建設信息、為招標投標交易活動和集中辦理工程建設有關手續提供服務,保證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不得代理組織招標投標和參與評標、定標。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中心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五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于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進行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區、本系統外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招標人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取得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和立項審批手續;

  (二)建設工程全過程監理招標,應當完成立項審批手續;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招標,應當完成勘察和設計工作;

  (三)施工招標,應當完成立項審批手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按規定應當實行建設監理的工程已簽訂建設監理合同;

  (四)材料、設備招標,應當完成設計工作,材料設備的技術性能已經確定,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向項目審批部門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申請核準,并向當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一依法取得。占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第九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人采用邀清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在省級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進行。

  第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本身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預審條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并通告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項目實際要求不符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在編制和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時,一并提出項目招標方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范圍(發包初步方案),報項目審批一部門核準;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拉行邀請書;

  (四)向招標人遞交投標申請;

  (五)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六)向合格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勘查,并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七)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投標;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

  (九)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

  (十)按評標委員會的意見確定中標人;

  (十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定標后,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審批部門和當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邵 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投行須知,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投標函的格式及目錄,施工、材料設備,施工階段監理招標的施工圖紙,地質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和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第十三條 招標項目設有什底的,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編制,并在開標前嚴格保密,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與招標項目相應的資質條件。

  招標項目屬于設計的,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建筑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人應當在工程業績、項目經理條件、施工機械設備、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

  招標項目屬于監理的,投標人應當在工程監理業績、技術力量、檢測設備等方面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五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可以依法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提出疑問的期限作適當規定。

  第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人資質、資信證明文件;

  (三)投標項目方案及說明;

  (四)投標報價;

  (五)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其他單位完成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蓋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鑒后,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時間和簽收人的憑證,并妥善保存。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或補充、修改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與建設監理單僅有隸屬關系的不得參與同一建設工程的投標。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承接任務和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要求招標人將應當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承包。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設有標底的,啟封和公開標底。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處理,不予參加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規定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入。蓋投標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認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的;

  (三)投標文件未按要求編制,關鍵內容字進模糊。無法辨認的或者實質上未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

  (五)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特殊招標項目,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由招標人從專家庫中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參加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六條 確定中標人或者推薦中標候選人,應當采用綜合評價法或者不低于成本的最低價法。

  (一)綜合評價法:是指對投標文件提出的投標價格、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投標人及項目經理業績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采用定性評議或者定量評分等力式進行評審和比較,按照得票最多或者得分最高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次確定中標候選人。

  (二)不低于成本的最低價法:是指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按照投標價格最低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次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自開行之日起7日內確定中標人,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定標期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十項、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招標活動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一)在招標文件規定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家的;

  (二)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要求的。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合同管理的規定以及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要求,訂立書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合同簽定之日起7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給中標人和未中標人。

  第三十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項目在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同時,招標人也應當向中標人提供工程付款支付擔保。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行政處罰已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招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進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未進行公開招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建設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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