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趙明2002年5月被某單位招用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合同期為5年。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工資200元。
趙明在去年9月份看新聞得知,他們那里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個月不能低于260元。可是趙明領工資的時候,還是200元。
趙明找到單位,要求按260元的最低工資發給自己。可是單位卻不同意。
單位的回答是他還在試用期,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這個最低工資只是針對正式工的嗎?
律師: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可以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但是卻不能低于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案中這家單位以最低工資不適用試用期員工的說法是不合法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了趙明的申訴后,經審理裁決,企業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趙明工資,補發其不足部分。
提 示:《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第57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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