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日前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進入全流通時代,上市公司面臨的新問題、新情況和新挑戰很多,證監會將從七個方面著力,不斷調整監管思路,創新監管措施,豐富監管手段,促進上市公司持續規范發展。
公司治理成效顯著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多年來證監會一直致力于推動上市公司深化公司治理工作,上市公司自身也采取了多種措施改進治理結構,上市公司的獨立性、“三會”運作規范性及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得到提高、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有較大提高。
上市公司獨立性明顯提高。比如,江鈴汽車通過引進福特汽車作為戰略合作伙伴,形成了江鈴集團、長安汽車、福特汽車三方共同控制的格局,逐步完善了股權結構和治理框架。
“三會”運作規范性和有效性也明顯提高,主要表現在:一是股東大會上網絡投票使用率有所提高,累積投票制得到越來越廣泛的使用;二是董事會議事程序更加規范,決策制度更加科學;三是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功能得到強化;四是部分公司監事會監督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發揮。
此外,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行為日益規范,信息披露質量有較大提高;公司治理外部環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監管架構和法律體系趨完善
經過十多年的探索,我國上市公司監管架構已經形成以證監會為主體,各派出機構為支點,交易所一線監管和行業自律為補充,中介機構市場化監督和社會監督為依托的監管體系。
目前,上市公司監管的自律組織包括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全國多數地方已經完成注冊登記的上市公司協會和董事協會以及中介機構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新聞媒體也在發揮對上市公司行政監管、自律監督、中介機構監督之外的補充作用。
上市公司監管的法規體系已經形成。比如,第一層級的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第二層級的有《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等;第三層級的有《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等;居于最低層級的是證監會系統和交易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發布的指導性意見和其他行政勸告。
公司治理仍需做扎實
這位負責人表示,雖然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工作取得長足進步,但還需要把基礎工作做扎實,在執行過程中不能打折扣。
上市公司雖然基本建成了具有現代企業制度特征的制度框架,但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的問題一直沒有解決。一些公司的治理結構還停留在公司的章程中、制度里,距離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運作還有較大差距。部分上市公司的“三會”運作在實際效果上并沒有起到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相互制衡、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相互制衡、監事會與董事會相互制衡的效果。獨立董事、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監事會還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同時,上市公司獨立性有待進一步提高。
七大措施尋求新突破
據透露,證監會今后將在監管思路上尋求突破,逐步放松管制,加強監管;將“以罰為主”變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在效果”;推動上市公司基礎性制度建設向縱深發展。
一是繼續加強公司治理的基礎制度建設,推動立法機構將一些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監管經驗上升到法規層次,強化對公司治理的外在約束機制。比如,積極推動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條例》。
二是強化對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監管。盡快制定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行為規范,明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誠信義務和相關責任;加強與國資部門溝通協調,規范國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行為;進一步協調上市公司監管與國有資產監管。
三是進一步督促上市公司規范“三會”運作,健全上市公司自我約束機制。著重推進累積投票制度、差額選舉制度、征集投票權制度,以加強董事會構成的合理性;進一步發揮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的作用,提高董事會運作的有效性和獨立性。積極采取措施,提高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比例,通過完善網絡投票制度鼓勵中小股東參與上市公司重大事務決策管理。
四是督促上市公司加強內控建設,強化內控執行力,降低公司風險隱患。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并嚴格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防止大股東及其關聯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長效機制等制度。
五是積極穩妥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股權激勵約束機制。
六是繼續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發揮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改善機構投資者的結構,使機構投資者更加重視“用手投票”而非“用腳投票”,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制衡作用。
七是積極營建公司治理文化,推動股東文化、誠信文化在中國資本市場的形成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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