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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萬字著作使用他人文字8千 法院:不屬剽竊是不合理引用

2007-12-20
 
      法制日報  一本專門介紹閩南高甲戲的著作《鏗鏘戈甲》約有8萬字,其中8千余字是使用他人文字,這是不是抄襲?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著作權糾紛案維持了原審判決,認定《鏗鏘戈甲》的作者陳瑞統引文不是抄襲,但也不屬于合理引用,在未經原著作權人莊長江的許可使用且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引用其文章,已構成侵權,應賠償其經濟損失1500元;該書出版單位海潮攝影藝術出版社賠償莊長江經濟損失8500元。

  2005年12月,海潮攝影藝術出版社出版發(fā)行了由泉州市文聯副主席陳瑞統撰寫的《鏗鏘戈甲》一書。閩南地方戲劇著名編導、國家一級導演莊長江讀后發(fā)現,《鏗鏘戈甲》抄襲其享有著作權的文字約8000字,且均沒有變換字體,也沒有注明出處。

  莊長江認為,陳瑞統未經同意,大量抄襲他的文章,嚴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權;海潮攝影藝術出版社在出版該書時,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其出版行為同樣也侵犯了他的著作權。據此,莊長江請求法院判令陳瑞統與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銷毀侵權作品,在媒體上賠禮道歉,同時賠償5萬元經濟損失。

  對于被指抄襲一事,陳瑞統和海潮攝影藝術出版社表示,書中確實引用了莊長江的文稿,但其在引文開始前已述明“著名編導莊長江先生在其所著的《菊壇摭聞》中,曾詳細記述閩南戲曲界女伶崛起的經歷,以及琴仔旦、來仔旦、秀英旦等名旦從藝的事跡”,如此行文是從表述協調流暢的角度出發(fā),并非有抄襲的故意,應屬于引文,不構成侵權。

  泉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陳瑞統的引用行為雖非抄襲、剽竊,但也不屬于合理引用,在未經原著作權人莊長江的許可使用且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引用其文章,是一種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海潮攝影藝術出版社作為《鏗鏘戈甲》一書的出版發(fā)行者,本應對其出版的作品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問題負有合理注意的義務,理應采取積極的措施對本書中涉及引用他人作品是否辦理許可事宜、是否得到著作權人同意等問題進行審查,但由于其對必要注意義務的疏忽或懈怠,致使侵犯原告著作權的情形發(fā)生,出版社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泉州中院一審判決陳瑞統賠償莊長江經濟損失1500元,海潮攝影藝術出版社賠償莊長江經濟損失8500元。

  莊長江不服上訴至福建省高級法院。在二審庭審時,莊長江提出要對陳瑞統等在《鏗鏘戈甲》中使用其作品的行為是否為抄襲進行司法鑒定,但省高院不予支持,認為是否抄襲是對行為性質的認定,屬于法律適用問題,應由法院認定,不宜進行司法鑒定。福建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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