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企業會計,對股權轉讓征收營業稅政策存在一些疑問。2002年3月,我企業以不動產形式對外投資,與被投資單位共同承擔經營風險。由于近期企業經濟效益下滑,領導研究決定,于2003年1月收回該項投資,并取得股權轉讓收入300萬元。最近,聽說在股權轉讓征收營業稅方面出臺了一些新政策,請詳細說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轉讓此項股權不征收營業稅。同時《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第八條、第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而《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業,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征收營業稅。此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實施。
因此,你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不動產轉讓,而且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在2003年1月,應適用新規定,可不再計征營業稅。如果你企業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前,仍應按照《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有關規定,按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稅目計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