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的概念和性質
股東的股權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各種權利,而狹義的股權則專指股東因向公司直接投資而享有的權利。本文所指的股權僅作為狹義的股權。
(一)股權性質的幾種學說
關于股權的性質,中外法學界歷來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歸納起來主要有所有權說、債權說、社員權說、股東地位說、集合體說等五種觀點。
1、所有權說。該學說認為股權具有所有權的性質,即股權是股東對公司財產享有的所有權。股東認繳出資、持有股份并未喪失其所有權,而是為了更好地行使所有權、實現所有權。在這種學說看來,公司是由全體股東共同設立的,股東對公司財產理應享有所有權,而股東會、股東大會就是股東行使所有權的法定方式。[3]
2、債權說。該學說認為,股東之所以認繳出資持有股份,只是為了獲取利益分配,股東對公司完全喪失了左右和控制,股東對公司的權利僅僅是收益,雙方僅僅是債的關系。在這種學說看來,股權本質上是以請求利益分配為目的的債權或附條件的債權。[4]
3、社員權說。該學說認為,股東是公司的社員,股權是股東基于這種社員資格而享有的一種社員權,這種社員權屬于單一權利,并非集合體權利。[5]
4、股東地位說。該學說否認股權是一種具體權利,主張股權是股東在公司取得的成為各種權利基礎的法律地位,以此法律地位為基礎確認的權利才是股權的內容。[6]
5、集合體說。該學說認為,公司是由股東組成的企業法人,股東按自己認繳的出資或持有的股份享受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股權就是股東基于其股東的法律地位而獲得的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即股權是股東具體權利和義務的抽象概括,并非單一的權利。[7]
(二)對股東的股權性質的認定
筆者認為,上述幾種學說雖然都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卻存在著不能自圓其說的理論缺陷,因為它們并沒有反映出股權的本質。首先,所有權說存在著嚴重不足。因為,所有權歷來被視為最典型的物權,它除了具有物權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完全性、彈性和永久性等特點。而股東對公司財產的支配只能通過公司才能得以實現,而股東個人并不能直接支配和處分公司財產,這與所有權直接支配標的物的物權特征截然不同,此舉可以動搖和否定股權即為公司所有權的看法。此外,所有權說,要么承認股東和公司均享有所有權,要么承認股東享有所有權,而公司沒有所有權只享有經營權,前者與民法中“一物一權”的規定相抵觸,后者則無法適應股東與公司的財產分離、人格獨立的實際情況,也難以理清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責關系,更難以使公司真正成為法人。
筆者認為,股權與所有權的混淆很大程度上緣于法人獨立財產權制度未得到確立。正如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方尚被視為合伙時,股權只能被認為是股東對公司財產的共有權。但當法人制度真正被確立以后,在西方國家則很少有人將股權再視作所有權。而我國目前股權觀念的混亂也是與法人財產權制度未獲得明確有關。債權說的可取之處在于注意到了股權某些方面的請求權特征,但卻忽視了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與和制約作用,也難以界定股東的直接投資行為和債權人認購公司債券行為的本質特征,同時,依據股權的請求權能認定股東為債權又未免帶有片面傾向。因為請求權并非債權所獨有的特征,債權只是請求權的一種。基于物權同樣可發生請求權,如排除妨礙請求權,同時請求權也僅為股權的部分內容,股權尚有非請求權性質的其他重要內容如表決權等。社員權說突破了傳統以財產權的物權、債權兩分法對股權研究的限制,以社員權的概念為股權形成一個新的權利奠定了基礎,為股權性質研究開辟了新的視野,使人得以由社團法人與成員的關系的角度分析和闡釋股權,進一步確立和鞏固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特征,但是社員權說忽視了股權和社員權形成基礎的差異,社員權是基于社員資格而享有的權利,而股權不是基于股東身份而形成的,它是與股東資格同時產生,都是同一出資行為的結果。
因此,把股權看作是社員權,過分強調了社團的人合性,而忽視其資合性,特別是一人公司的出現,使社員權說發生根本動搖,而且諸如股份轉讓等財產權利,社員權說也實難完全涵蓋,因此,社員權說的不足已越來越明顯。股東地位說與社員權說實無本質區別,只因認為股權中的自益權性質不同無法合成一個整體性權利,故用“股東地位”代替了“社員資格”,其實質內容與社員權說無異。集合體說將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抽象為股權,這就混淆了法律關于權利和義務的邏輯界定,未免過于籠統。
那么,股權究竟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利呢?我們認為,不應從原有法律所規定的傳統權利中去探尋股權的性質,而應以公司這種現代企業制度關于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分離、股東人格與公司人格彼此獨立、股東與公司之間產權分化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為出發點,只有這樣探討股權的性質才有現實意義。事實上,股權既不是所有權,也不是債權,更不是什么其他權,而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一種獨立的權利,也就是說,股權是所有權、債權、社員權等傳統權利并列的一種獨立的權利形態。關于股權,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由于受文化傳統、法制背景和語言習慣的影響,其立法規定也不盡相同,有的國家的公司法對股權進行了嚴格的法律界定,而有的國家雖未明文規定股權的含義,但卻列舉了股權的具體內容。因此,我們認為股權是公司法所賦予股東的一項十分重要的獨立權利,沒有股權的法定化,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獨立、制衡關系就無法調整和確認。
二、法人財產權的概念和性質
(一)確認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意義
我國《公司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立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公司法人財產權的確認。
確認公司法人財產權是建立公司這種現代企業制度的前提和基礎,也是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法人制度的關鍵之所在。只有確認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才能使公司真正成為市場經濟的競爭主體和法人實體,才能使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產權關系更加明晰。確認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不僅為公司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機制奠定了堅實的財產基礎,而且有利于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增值保值的目標,同時,也解決了公司從有人負責到有能力負責的現實問題,實現了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有機統一,有利于公司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性質
關于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性質,在我國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1)經營權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公司法人財產權到底是法人所有權或者是其他權利,從公司法第4條第2款的字面含義上難以斷定,但從公司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和我國已有的企業立法的思想脈絡來看,將公司法人財產權認定為法人經營權更為務實一些,加上公司法第4條第3款:“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規定,就更加難以認定公司法人對股東投資形成的公司財產有所有權了。[8]
(2)結合權說。特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人財產權是經營權與法人制度的結合。經營權是所有權派生又獨立于所有權的一種財產權,這種財產權一旦與法人制度相結合,即構成法人財產權。[9]
(3)所有權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公司法人財產權是具有所有權的物權,是物權當中的自物權。因為,公司法人財產權的內容與所有權的基本內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公司法人財權基于公司法人的設立,即出資人(股東)出資設立公司而產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財產權在取得方式和消滅原因上與所有權也都相同。因此,公司法人財產權具有所有權性質。[10]
我們認為,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性質不能簡單地說成是經營權、結合權或所有權。因為公司法是從廣義上使用這一概念的,公司法人財產權是公司法人人身權的對稱,它與人身權一起構成公司這個法人主體的完整的法律人格。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財產權不僅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而且還包括債權和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財產權利。從本質上講,公司法人財產權是公司法人依法享有的、以物質財富為內容的、直接與經濟利益相關的民事權利。首先,公司法人財產權絕不等同于經營權,否則,立法上應直接采用人們久已熟悉的經營權而沒必要使用另一術語來表達完全相同的同一權利。事實上,經營權只是法人財產權的一種他物權而已,只享有經營權尚不能確立公司的完整的法人地位。在國外,經營權只能由公司的內部機構——董事會等執行機構來行使。當然,有人可能認為,公司法第4條第3款明確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這就足以否定了公司的所有權,從而公司法人財產權只能是一種類似于經營權的不完全的財產權利。但無論如何,上述認識并不能稱得上準確科學,其實,這里所說的“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是否特定含義的,其本意是指那些專屬于國家的土地、森林、礦藏等自然資源。因為當專屬于國家的上述自然資源被投入公司后,公司享有的只能是這些自然資源的經營權,而不可能是所有權,其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但我們并不能據此而否認或排斥公司的法人所有權,因為對股東投資而形成的公司資本以及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增加的財產的所有權沒有理由不讓公司享有。當然,法人財產權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法人所有權。所有權是財產權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權利,但財產權絕不限于所有權,除公司法人所有權外,公司財產權還應包括其他更為廣泛的內涵,如專屬國家的自然資源的經營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因此不能認為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法人所有權就是一種妥協或倒退,事實上,公司法人財產權比法人所有權更為全面和科學,它更能體現公司企業財產結構的真實狀況,也更能突出公司企業獨立的法律地位。由此可見,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并不是指某個單一的權利,而是諸種民事權利的綜合或總稱。從外延上看,公司法人財產權不僅包括公司的法人財產所有權,而且包括債權和知識產權以及入公司的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其中,公司的法人財產所有權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最為基礎和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是指公司作為法人對股東投資形成的公司資本和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積累的財產所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公司的債權是公司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合同約定而享有的請求權;公司的知識產權則是公司對自己的名稱、商標、專利、著作等無形財產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
三、股權與法人財產權的關系
(一)股權與法人財產權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產權關系的實質內容
一般來講,產權即財產權,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所謂產權關系則是指股東與公司之間因財產權屬而發生的權責關系,產權清晰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對于公司這種現代企業制度來講,產權清晰的基本特征就是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股權,包括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則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我們說,股東享有的股權與公司享有的法人財產權構成了股東與公司之間產權關系的實質內容。
(二)股權與法人財產權是相伴而生的一對法定權利
股權是出資者因直接投資公司而形成的一種權利,是出資者實施出資行為的法定后果,它不是基于股東身份而產生,而是基于直接投資創設公司的法律行為而產生。出資者直接投資創設公司,一旦公司獲得登記注冊,宣告成立,出資者的出資額就轉為公司所有,出資者的身份也變成了股東,股權就是出資者因直接投資創辦公司而獲取的法定權利。公司依法成立,使公司擁有了自己獨立的財產、獨立的人格和獨立的權利,法人財產權就是公司作為法人而獲得的法定權利。股權和法人財產權是公司成立后,股東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權利,它們因出資行為的完成和公司的正式成立而同時產生,沒有股權的存在,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也無從談起,股東擁有股權的同時,公司也擁有了法人財產權。因此,股權和法人財產權是隨著股東身份的確立和公司的正式成立,相伴而生的一對法定權利。
(三)股權與法人財產權之間既彼此獨立又相互制衡
作為我國市場經濟微觀基礎和基本載體的公司,不僅造就了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的分離,股東人格與公司人格的獨立,而且確立了股權與法人財產權之間彼此獨立和相互制衡的新型關系。這就是說,股權的享有者只能是股東,法人財產權的享有者則只能是公司,兩者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各自擁有獨立的內容和排他的性質,股東不能因為擁有股權而直接干涉公司對法人財產權的行使,公司也不能因為擁有法人財產權而妨礙股東對股權的行使。公司既是股東直接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也是股東行使股權的客體,因此,股東為了使公司反映自己的意志,為自己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可以通過行使股權,特別是行使對公司管理者的選擇權和對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權,來實現對公司的制衡,作為獨立于股東的公司為了按照市場需求自主地組織生產經營、科學地開展管理活動,也可以通過行使法人財產權,來拒絕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直接干涉和對公司的不正當要求。所以我們說,股權與法人財產權之間是既彼此獨立又相互制衡的新型關系。
綜上所述,股東的股權與公司的法人財權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二者缺一不可,沒有股東的股權,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就無從談起。股權與法人財產權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產權關系的實質內容,是相伴而生的一對法定權利,它們之間既彼此獨立又相互制衡。確立股權與法人財產權是公司這種現代企業制度的前提和基礎,只有依法確認股東的股權和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公司制度這項艱巨而又復雜的系統工程,才能沿著法制化的軌道健康地向前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