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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十個問題

2015-3-23
 

一、問:如何判斷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

答:一般情況下,“同等條件”是指價格、數量、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條件相同,以價格和數量為主。但如果公司外部非股東提供的條件還包括承擔特定義務的內容,則“同等條件”的判斷還要考慮這些特別義務。比如,外部非股東除了支付轉讓價格以外,提出將自己擁有的某項目經營權交給出讓方行使,則公司內部的股東如果僅僅支付相同的價格,就不能算是同等條件。

二、問:如何操作才能確定其它股東是否愿意行使優先購買權?

答:轉讓條件如果是由轉讓方提出的,轉讓方應將此條件事先通知其它股東,如其它股東不購買,那么以后在非股東第三人以該條件購買股權時,其它股東就不能再主張優先購買權;轉讓條件如果是非股東第三人提出的,轉讓方在準備接受條件之前,應先將這個條件通知其它股東,如其它股東有人愿意按這個條件購買,該股東就必須立即通知轉讓方,轉讓方就不能再以別人有更好的條件為由來拒絕。

三、問:其它股東是否可以要求優先購買一部分擬轉讓的股權?

答:不可以。當其它股東要求優先購買轉讓方打算轉讓的股權中的一部分時,如果有非股東第三人同意購買剩余部分的股權,則轉讓方可以將股權按照兩方各自的要求分別轉讓給他們;如果非股東第三人堅持要求購買全部擬轉讓的股權,則轉讓方可以先要求其它股東受讓全部股權,如其它股東不愿意受讓全部股權,就視為其對全部股權放棄優先購買權,轉讓方可以就此將全部股權轉讓給非股東第三人。

四、問:有優先權的股東起訴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訴訟,以誰為被告?

答:如轉讓方以外的其它股東認為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要求確認轉讓方與非股東第三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應當以轉讓方為被告。因為優先購買權是針對轉讓方優先轉讓給公司股東的義務而產生的,也是由于轉讓方沒有履行優先向股東轉讓的義務才收到侵害,所以應以轉讓方為被告。公司本身則由于訴訟的結果導致其股東的組成人員會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利害關系,所以是第三人,但沒有獨立的請求權。至于非股東第三人,與優先權股東(原告)沒有直接的關系,但是訴訟結果會影響到其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所以也是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五、問:公司股東如何在股權司法拍賣中行使優先購買權?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六條:“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由此可知,在拍賣時,優先權股東應直接作為競拍人參與股權競拍,跟蹤至最高應價出現為止,該最高價就是優先購買價格。根據我們的經驗,優先權股東最好事先向拍賣公司提交一份書面報告。此外,如果有多個股東要求購買,則進行抽簽決定。

六、問: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有期限嗎?

答: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分幾種情況:

1、在法院強制拍賣股權的程序中,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在正常的股權轉讓中,其他股東收到轉讓方的通知后三十日內應當答復是否同意轉讓,如果不答復,視為同意轉讓。

3、在其他股東同意或未在三十日內答復而視為同意的情況下,這些股東可以選擇優先購買或不購買。這時如決定購買的,應該再給一個合理期限作購買準備,我們認為以兩個月為宜。

4、如果公司章程對優先購買權的期限有特殊規定的,按照章程規定。

七、問:當其他股東表示同意轉讓方向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是否表示已經放棄優先購買權?

答:不一定。其他股東同意(或者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的,并不表示就已經放棄了優先購買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和目前實踐操作的情況,其他股東行使股權轉讓的同意/否決權只是第一步,接下來其他股東還可以在同意轉讓的基礎上選擇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所以轉讓方在得到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答復以后,還不能直接與第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是應當再次要求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股東表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則相關股權就應賣給該股東。只有當所有其他股東都表示不購買或在合理期限內實際不購買之后,才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外部第三人。

八、問:出讓股東未通知其他股東而直接與外部第三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答:如果出讓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直接與第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或者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的價格等條件實際上低于其向其他股東通知中說明的條件,那么就違反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但是這種情況下是否直接認為其簽訂的合同無效呢?不一定。具體就是:法院可依以在訴訟中向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如果其他股東對該股權轉讓協議沒有異議,就可以認為該協議有效;如果其他股東不認可該協議,則可以主張撤銷該協議。

九、問:如果其他股東同意股權對外轉讓,但轉讓方股東沒有給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嗎?

答:轉讓方股東準備向外部第三人轉讓其股權,且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該轉讓,那么其他股東在合理期限內有權要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股權。如果轉讓方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合理期限內先行與第三人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則其效力就要等其他股東的行為來決定。如果其他股東最終行使了優先購買權,則該協議不生效;如果其他股東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購買,則協議開始生效。所謂合理期限我們認為以兩個月為宜,或可在章程中約定。

十、問: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應在多長時間內提起訴訟?

答:如果轉讓方沒有將股權的轉讓事宜通知其他股東,導致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轉讓方與非股東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但目前法律沒有規定其他股東行使起訴權利的時間期限。根據目前主要的學術理論和司法觀點,認為應當在股東變更登記時起一年內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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