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的規定。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 、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 、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 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 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 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 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 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 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 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 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 、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 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 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 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 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 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 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 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 、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 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 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 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 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 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還有司法解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