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業生產機器運行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兩名職工受傷。最近,兩名職工痊愈出院。請問受傷職工的醫藥費及賠償款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河南省焦作市某稅務師事務所接到一家企業財務人員有關工傷賠償的咨詢。
注冊稅務師查閱相關稅收規定后告訴該財務人員,《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并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企業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于工傷的認定、工傷保險的待遇等給出了詳細的說明,各地政府對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也有明確。但以上規定及相關所得稅法規對于企業職工工傷藥費及賠償款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未作出明確,各地稅務機關在實踐中處理也有不同。如,大連市地稅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企業根據《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的規定,向因工傷、殘、死亡的職工及家屬支付的工資、各種補貼和補助等福利待遇,允許稅前扣除。而有些地方的稅務部門卻認為,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稅前扣除,但工傷賠償款不允許稅前扣除。
鑒于以上規定,稅務師提醒納稅人:
1.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盡量及時取得相關的事故鑒定證明以證明事故的真實性,認定工傷的關鍵在于是否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2.按照當地政府的相關文件制定賠償辦法,并與職工簽訂相關賠償協議。
3.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賠償標準。
4.若企業已參加保險,賠付金額應扣除經有關部門確認的工傷賠償,對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費可以在稅前扣除),應由工傷保險支付。
5.企業為履行勞動合同發生賠償款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福利費用,企業應在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