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師學院與某機械公司約定,學生實習考核合格并取得畢業證書后,可作為公司正式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熟料學生在實習期滿后發生工傷,公司竟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拒賠。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這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判令公司作出工傷賠償的同時,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合計人民幣7.5萬余元。
2008年4月,王某以技師學院學生的身份到機械公司實習,校方與公司簽訂了書面用工協議,雙方約定如實習學生在公司實習考核合格并取得畢業證書后,可作為公司正式員工并另行簽訂勞動合同。3個月后,王某從技師學院畢業,但公司卻遲遲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009年8月,王某在工作中意外遭遇了工傷,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十級傷殘。此后,其多次向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公司均置之不理。王某無奈提起了勞動仲裁,濱湖區勞動仲裁委員作出仲裁裁決,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要求機械公司作出工傷和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
隨后令王某沒有想到的是,公司不服裁決,以王某受傷時仍是在校學生,且一直未向其提供畢業證書,導致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否認存在勞動關系,并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仲裁裁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在工作時受傷,并經勞動部門鑒定為十級傷殘,公司未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公司以王某未提交畢業證書導致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抗辯意見不能對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強行性規定,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