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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區別

2014-8-27
 
摘要: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作為存在法條競合關系的兩個獨

立的罪名,非常容易混淆。司法實踐中,一些票據詐騙犯罪往往借助

經濟合同的形式,而一些合同詐騙犯罪也會采取以價值基礎不真實的

票據作為擔保或者支付手段,因此,這些詐騙犯罪案件,既牽涉到經

濟合同,又與金融票據相關聯,究竟以合同詐騙罪還是票據詐騙罪論

處,往往存在爭議。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

物為目的的,但是在犯罪的客體,犯罪對象、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以

及犯罪主觀方面的外在表現都是不同的。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

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

為。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金融詐騙活動,數額

較大的行為。二者有以下區別:

1、客體不同

兩罪的客體盡管都是復雜客體,但合同詐騙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

三章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和公私財

產所有權;而票據詐騙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中,侵犯的是票據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權,

和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對象不同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這里的對方當事人,即與之簽訂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還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財物的種類也多種多樣,諸如

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有形財產、多數無形財產、合法取得的

財產、非違禁品等。而票據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貨幣和有價證券。

3、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

合同詐騙罪主要發生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具體表現為刑

法第 224 條的五種情形。與票據詐騙罪相比較,行為人使用種種偽造、

變造、作廢的票據必須是而且只能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這是為了使

對方當事人相信自己的經濟實力,從而與之簽訂合同,進而詐騙對方

財物;

票據詐騙罪主要發生在票據交易活動中,具體表現為刑法第 194

條的五種形式。相對于合同詐騙罪客觀表現中“以偽造、變造、作廢

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的、誘騙當事人簽訂、履行合同,

從而騙取當事人財物的行為”,票據詐騙的行為人是使用偽造、變造、

作廢的票據直接支付合同的款項,從而進行詐騙。要達到其非法占有

的目的,必須通過金融機構兌現。

4、主觀方面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具體外在表現不同。

合同詐騙犯罪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外在表現是,行為人主

觀上意欲通過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將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非法占

有。

票據詐騙犯罪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外在表現是行為人是通

過偽造、變造金融票據或者使用廢票據或其他違法票據將他人財物非法占有。

相關知識:

同時觸犯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之間的關系屬于法條競合。因為票據不

同于其他有價證券之處在于,自出票人簽發票據開始,持票人就與在

票據上簽章的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一種金錢債權債務關系,持票人是票

據權利人,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實際上就是一種金錢債權,其他在票

據上簽章的當事人對票據債務負連帶責任。這表明,票據也是合同的

一種形式,票據關系是合同關系的特殊表現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 123 條明確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這是解決合同法與其他特別法競合問題的法律規定,

在這里合同顯然包括票據。而由票據與合同之間的關系所決定,票據

詐騙罪無疑是合同詐騙罪的一種特殊類型,兩者之間是典型的法條競

合關系。其中,票據詐騙罪是特別法條規定之罪,合同詐騙罪是普通

法條規定之罪。一行為同時觸犯這兩個罪名時,按照“特別法優于一

般法適用”的法條競合處理原則,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對于金融票據與經濟合同相關聯的詐騙案件,可依照以下原則處

理:

在合同詐騙過程中以價值基礎不真實的票據為給付,同時符合合

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應按照法條競合關于特別法優

于一般法的原則處理,依票據詐騙罪定罪量刑;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做合同擔保而進行詐騙的,由于刑法第 224 條第二項明確規定其屬于合同詐騙的客觀表現形式,應以合同

詐騙罪定罪處刑;

在合同詐騙實施完畢后,用虛假的金融票證搪塞被害人,借故推

脫或者意圖掩蓋犯罪事實的行為,不符合票據詐騙罪中以虛假票據進

行結算的方式直接騙取受害人財物的行為特征,應以合同詐騙罪處

理;

以騙取銀行承兌匯票為目的,采用虛構購銷合同、偽造不可撤銷

質押擔保書等辦法,利用銀行承兌匯票詐騙銀行資金的,不符合合同

詐騙罪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特征,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有下列情形

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

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

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

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

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

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

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

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

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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