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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如何產生,清算人如何解任

2014-8-21
 
清算人如何產生

縱觀各國立法,公司清算人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許多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清算人的產生方式。如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作為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日本《商法典》也對清算人的產生做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這里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屬于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清算人范疇。

2.選定清算人

許多國家在立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況下,一般也允許由公司的股東選任清算人,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 265條規定,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可以任命其他人員作為清算人。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可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機關確定

許多國家規定,對于公司因強制解散而進行的清算,應當由作出解散決定的機關(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選派有關人員進行清算。這種情況一般僅出現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沒有確定清算人時,法院才會依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指定清算人。如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人的選任

清算人在性質上一般是自然人,公司清算人由3名以上成員組成。

清算人主要有四種產生方式:一是由法律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普通清算的清算人首先由公司董事擔任,因為董事熟悉公司的業務和財產狀況,董事擔任清算人有利于清算的順利進行。二是由公司章程指定。三是由股東選任。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四是由法院或行政機關選派。在特殊情況下,如清算人不能盡職或債權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護,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選派或行政機關指派清算人。我國《公司法》第19l條規定,公司自愿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公司因破產而解散的,由法院依法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人的解任

清算人在清算中有不當行為或不稱職的行為時,可以依法將其解任。

清算人通常在以下條件下被解任:一是清算人的資格消滅。如清算人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或依法被剝奪民事權利。二是清算人沒有履行法定的義務和責任。如清算人沒有忠于職守,沒有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清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

清算人被解任的方式一般有二:一是股東會決議解任。公司成立清算組織后,股東會仍然發揮作用,股東會可以決議將不合格的清算人解任。不過,法院選任的清算人,股東會無權將其解任。二是法院依股東或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解除不合格的清算人,法院解任適用于所有清算人。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清算人的解任;不過,對于股東會選任的清算人,因其與公司之間系委任關系,股東會當然可以通過決議將其解任。

清算人的義務和責任

清算人作為清算中公司的機關,必須遵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及股東會的決議履行其職務。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8條的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這就規定了清算人負有忠實的義務,與董事的忠實義務相似。清算人還應當負有注意的義務。日本商法規定,清算人準用董事的忠實義務,同時還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清算人如果怠于執行任務而使公司遭受損害時,清算人對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我國《公司法》第198條還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清算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此外,清算時由于公司已停止營業,所以清算人不受競業禁止的限制。

清算主體和清算人的責任界定

當公司出現清算情形時,如何確定清算程序的相關義務人,公司未依法清算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解決這一問題,正確區分清算主體和清算人至關重要。

(一)清算主體的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公司的清算主體即清算義務人負有依法組織清算、啟動清算程序的法律義務。清算義務人未履行該義務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在我國公司法中未明確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文件,并結合各地方法院的司法實踐可以確定以下原則:當清算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組織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滅失等實際損失的,應當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二)清算人(或清算組)的民事責任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就包括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未適當履行通知、公告等義務的,或未依法清償債務等,清算組成員對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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