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A市某大型建筑公司在B市有一項目經理部。該項目經理部承包一污水處理廠工程。該項目經理部承包后,將污水處理廠輔助工程分包給一包工頭甲。甲依照合同施工,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項目經理部支付部分工程款,工程結束后還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給甲。甲找到任律師,委托任律師追討欠款。
辦案經過 :任律師接受委托后,經過調查發現項目經理部,沒有進行工商登記,只是一個空殼,只有一個辦公場所,而且辦公場所天天沒有人辦公,送達起訴狀以及將來的執行都存在很大的問題。任律師經過研究案情,決定一并起訴項目經理部和該項目經理部的掛靠單位A市某大型建筑公司,任律師前往A市工商局調取了A市某大型建筑公司的工商檔案,然后在B市法院起訴了A市某大型建筑公司及其B市的項目經理部(因合同糾紛由合同的履行地管轄),因找不到B市項目經理部的工作人員,于是向A市某大型建筑公司郵寄送達起訴狀,A市某大型建筑公司收到起訴狀后很震驚,因為該公司一向信譽良好很少發生訴訟,發現是掛靠項目經理部的問題后,找到B市項目經理部負責人,要求該項目經理部妥善處理此事。此后,一直聯系不到的項目經理部負責人主動聯系原告和任律師,表明積極還款的態度。這樣,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原告就已經占盡了優勢。在正式開庭過程中,被告表明愿意積極還款,原告也為了及時得到欠款,原被告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被告在簽訂正式調解協議時,向甲償還欠款,案件順利結束。
辦案總結:建設工程糾紛中,建筑公司項目經理部的行為對建筑公司 發生法律效力,在起訴的時候,可以將建筑公司列為被告,那樣便于訴訟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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