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要件及內容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特困證明或其他材料等。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二、舉證指南
訴訟當事人應詳細閱讀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并按照其規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認為可以證明其主張或反駁對方的證據材料等證據。
以下為您介紹幾種勞動糾紛案件有關舉證范圍的指南,為您訴訟提供參考。
(一)一般舉證范圍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及送達日期 ;
2、勞動關系的證明;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雇傭關系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者當事人其他協議等證明材料。
3、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范圍: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等;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法的有關證據材料等;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等;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三)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四)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范國:
1、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等;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鑒定及醫療費單據等。
三、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