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規范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對法律援助活動的監督,維護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司 法 部
2013年11月19日
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對法律援助活動的監督,維護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法律援助申請人、受援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它社會組織和法律援助人員(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在法律援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請求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查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法律援助投訴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及投訴事項范圍、投訴處理程序等信息。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人可以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一)違反規定辦理法律援助受理、審查事項,或者違反規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的;
(二)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
(三)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四)其它違反法律援助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應當采取書信、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投訴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當場記錄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投訴人簽字或者捺印。
投訴人應當如實投訴,對其所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投訴人委托他人進行投訴的,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并載明委托權限。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一)具有投訴人主體資格;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和投訴請求;
(三)有具體的投訴事實和理由;
(四)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
(五)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投訴事項范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已經依法處理,且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
(二)投訴事項正在通過訴訟、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解決的,或者已被信訪、紀檢監察等部門受理的;
(三)投訴人僅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結果有異議的;
(四)投訴事項不屬于違反法律援助管理規定的。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后,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投訴登記表》,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受理并向投訴人發送《法律援助投訴受理通知書》;
(二)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訴人發送《法律援助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調查應當全面、客觀、公正。調查工作不得妨礙被投訴人正常的法律援助活動。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可以要求被投訴人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調閱被投訴人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向有關單位、個人核實情況、收集證據,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并制作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由被調查人簽字或者捺印。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仍處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應當責令被投訴人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依職權或者移送有權處理機關、單位給予行政處罰、行業懲戒或者紀律處分;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
(三)投訴事項查證不實或者無法查實的,對被投訴人不作處理。
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后,一般應當在45日內辦結;投訴事項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送《法律援助投訴處理答復書》。
第十七條 投訴人對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處理答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被投訴人執行處理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一事一卷。歸檔材料包括投訴登記、受理決定、調查材料、處理決定或者處理意見、投訴處理答復等。
第二十條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發現投訴處理違法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