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對青少年犯罪適用刑罰的態度
當今世界上對于青少年犯罪,大多數國家都淡化對青少年犯罪適用刑罰的觀念,而代之以保安處分和教育處分等非刑罰處理措施,對青少年犯罪刑事追究的目的側重于教育改造。《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主管當局可以采用各種各樣的處理措施,使其具有靈活性,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監禁,有些可以綜合起來使用。
這類措施包括照管、監護和監督的裁決;緩刑;社區服務的裁決;罰款、補償和賠償;中間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決;參加集體輔導和類似活動的裁決;有關寄養、生活區或其他教育設施的裁決;其他有關裁決”。《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條也規定:“應采用多種處理辦法,諸如照管、指導和監督令、輔導、察看、寄養、教育和職業培訓方案及不交由機構照管的其他方法,以確保處理兒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與其情況和違法行為相稱。”
我國對青少年犯罪的處理
我國在對青少年犯罪的刑罰處罰上的態度是從寬處理,只在一些特別嚴重的案件中才會采取刑罰措施。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違法犯罪的青少年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政策,真正體現《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提出的“既保護青少年的成長,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精神,從體恤寬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發,探索對于人身危險性較小的青少年犯罪采用非刑罰化方式,也就是放棄刑罰,采取寬松的處分方式。非刑罰化處理就是有針對性地免除青少年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結合我國社會實際狀況和對青少年保護的有益經驗以及司法實踐,非刑罰化處理的青少年犯罪包括:
1.犯罪情節輕微,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
2.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3.對于能夠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擴大性作為相對不起訴處理,適用非刑罰化處理方法。
常用的非刑罰化處理方法包括:
1.家庭管教。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多與家長疏于管理和教育有密切關系。司法機關可以責令家長加強對青少年的管束和教育,并定期向專門機構報告,以促使違法犯罪青少年悔改向善、自救自新。
2.工讀教育。工讀教育是我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一種特殊教育形式,它集控制與矯正兩種職能于一體,是對問題青少年進行矯正教育的有效方法。
3.社會幫教。司法機關可以要求青少年犯罪人所在的學校、單位、街道或鄉鎮組織負責對其進行日常的幫助教育,采取有效的措施,協助專門機構做好對青少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對在校學生、有工作單位的青少年犯罪人的幫教工作以學校、單位為主;對輟學或閑散在家和外來人員中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幫教工作以居住地街道或鄉鎮為主。
4.社區服務。可以要求非刑罰處理的青少年犯罪人在指令的場所完成一定量的公益勞動,使之在勞動中得到幫助和受到教育。
我國在青少年的處理上是結合刑罰與非刑罰措施相結合,以非刑罰措施為主,在刑罰上采取慎用和從寬原則,以達到挽救、教育、感化青少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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