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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014-8-18
 
發布文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2號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于2004年6月2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器械生產的監督管理,規范生產秩序,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醫療器械生產條件和生產過程進行審查、許可和監督檢查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開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開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醫療器械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開辦條件作出具體規定,針對不同類別醫療器械制定相應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并組織實施。

  關聯法規:

  第六條 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并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填寫《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登記表》(見本辦法附件1),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

  第七條 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的生產、質量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專業能力,并掌握國家有關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產品質量、技術的規定。質量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生產負責人;

  (二)企業內初級以上職稱或者中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應當與所生產產品的要求相適應;

  (三)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及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設備,生產、倉儲場地和環境。企業生產對環境和設備等有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四)企業應當設立質量檢驗機構,并具備與所生產品種和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質量檢驗能力;

  (五)企業應當保存與醫療器械生產和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 開辦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 七條要求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內審員不少于兩名;

  (二)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技術人員不少于兩名。

  第九條 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開辦)申請表》(見本辦法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資質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生產場地證明文件;

  (四)企業生產、質量和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學歷或者職稱證書;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登記表,并標明所在部門和崗位;高級、中級、初級技術人員的比例情況表;

  (五)擬生產產品范圍、品種和相關產品簡介;

  (六)主要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目錄;

  (七)生產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八)擬生產產品的工藝流程圖,并注明主要控制項目和控制點;

  (九)生產無菌醫療器械的,應當提供生產環境檢測報告。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全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申請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開辦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本部門受理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對申請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 七條至第 九條的規定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對申請進行審查。對于尚未頒布實施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分類實施要求的,按照本辦法第 七條至第 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作出準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發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見本辦法附件7)。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的網站和辦公場所公示申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所需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有關信息,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開辦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公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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