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蘇,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下列比例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至40%;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
5.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廣東,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規定的賠償比例更為人性化:
1.非機動車和行人負全部責任的,承擔責任的比例為80%;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賠償比例為60%;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的賠償比例為40%;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的賠償比例為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