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生活中,許多的交通事故既沒有破壞現場,也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交警出于天氣、環境、偶發性等原因,無法判定責任大小,作出的結論往往是責任不明。根據一般的經驗,這種情況下,如果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機動車負全部責任,賠償比例為100%,機動車相互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各自承擔50%。
案例:2007年10月11日下午,北京延慶的楊大媽橫過機動車道時,楊某、胡某先后駕駛小客車駛來,三方發生交通事故,楊大媽受傷,兩車損壞,交警不能確定事故責任。楊大媽狀告兩車主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15萬余元。延慶法院最終判決事故三方負有同等責任,四被告賠償楊大媽全部損失的2/3,共計10萬余元。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交強險在限額內解決。不足部分,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按比例分擔;系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現交警不能確定事故責任,各方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存在較大過錯,所以應當認定各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案例中,楊大媽被撞傷,無法確定責任,但并不意味著楊大媽的損失可以不賠。法院的判決理由非常充分,在不能劃分責任時,采用平均分攤的辦法既符合法律規定,也確保了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