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患于未然是維護企業自身權益的前提基礎
防患于未然,是維護企業自身權益的前提基礎,因為債務糾紛在許多情況下是可以避免的。現代交易,實際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頭或書面合同的具體履行,但是合同在訂立履行時會遇到很多風險。像企業以前在銷售產品時,簽訂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口頭合同,這樣造成的結果往往是一旦對方不認帳,就會引起債務糾紛。即使簽訂了書面協議,有些合同上僅僅有對方經手人的簽字,而沒有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一旦對方否認經手人的代理資格時,就會使我們陷入不利境地。所以,交易條件不能由雙方口頭約定,必須使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客戶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合同法上規定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信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栽內容的形式,而不是單純的指書面協議。而且,我們的許多企業并不注重合同上的細節規定,如在代銷合同上寫著“售完后付款”,只要對方還有一件貨物沒有賣出,他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不付貨款;還有的合同寫著“某某月份以后付款”,并沒有明確付款的具體日期,這樣的規定今后也容易引起糾紛。所以在合同訂立時不要使用含糊不確定的詞語,要知道,合同中的每一個條款,每一句話,每一個字,甚至每一個標點符號都是十分重要的。千萬不要忽視合同細節。為了預防日后債務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對方在簽訂合同時進行擔保。擔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擔保——保證,物的擔保——抵押,質押,留置,以及金錢的擔保,如定金。這些都是為了確保債權得到清償而設立的法律措施。
有時貨款無歸的風險是由推銷人員造成的。有些推銷人員惟恐產品賣不出去(特別是在市場上處于弱勢的產品),因此在對客戶信用狀況沒有把握的情況下,就采用代銷或賒銷方式,結果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為避免發生這種情況,建議在企業與銷售人員之間實行“買賣制”,即企業按照100%的回款標準向銷售人員收取貨款,客戶的貨款由銷售人員負責收取。這種辦法把貨款無歸的風險責任落實到銷售人員身上,銷售人員在向有一定風險的客戶供貨時就會三思而后行。一旦發生貨款不能回收的情況,也會千方百計、竭盡全力去追討,否則將直接損害其自身經濟利益。這是最能調動銷售人員責任心和工作積極性的辦法,比上級主管人員的催促督導要有效、簡單得多,這也是防患于未然的好辦法。
二、積極催要貨款是企業避免陷入債務糾紛的重要手段
中國人向來講人情,重友誼,看發展,認為催款太緊會使對方不愉快,影響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最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為債權人的權利。其實,這是一種錯誤觀念。如果總是擔心對方不高興,那么永遠都會收不到貨款,而且未必保證以后的交易能順利進行。客戶所欠貨款越多,支付越困難,越容易轉向第三方購買,我們就越不能穩住這一客戶,所以還是加緊催收才是上策,否則超出了訴訟時效就會無法挽回損失。只有錢貨兩清,才能繼續洽談新的生意。催收貨款若不理直氣壯,就會被對方牽著鼻子走,本來能夠收回的貨款也有可能收不回來。所以,催要貨款時最好直截了當的表明自己的來意,不要讓對方認為延期還款是理所應當的。到了合同規定的收款日,上門的時間一定要提早,否則客戶就會以你遲到為借口推諉還款。登門催款時,不要看到客戶處有另外的客人就走開,一定要說明來意,專門在旁邊等候,這本身就是一種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為客戶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債主登門,這樣做會影響另外的生意。
有時客戶在市場上因競爭不利經營不善,導致產品積壓,資金周轉困難,他要求以商品或貨物來抵債,這時不要礙于情面拒絕,因為對于的確無力還款的客戶,往往稍一遲疑就連貨品也沒有了。
三、靈活運用法律規則是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后保障
在數次催要而對方仍不還款時,就要考慮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訴訟是最有效的維權手段,其中蘊涵著眾多的因素,象如何順延訴訟時效,怎樣選擇最佳的訴訟時期,訴訟之前要做好那些準備工作等等,都會影響訴訟的結果。而且,再成功的訴訟如果沒有進行財產保全導致勝訴卻無法執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訴訟。所以,企業用訴訟手段來維權時,一定要及時準確。另外,在目前通過法律訴訟來維權時,還存在以下風險和隱患:
(1)時間長: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在立案時先進行立案審查,在符合立案條件時人民法院立案庭再受理,在交納訴訟費用后,才正式立案。從立案到開庭約一個月左右的時間,而一審可以在立案后6個月內審結,即使運用簡易程序也可以3個月內審結;如果當事人要提起上訴,進入上訴后二審在3個月內審結。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還可以在兩年內申請再審。就執行而言,在法律文書確定的最后給付期限到來后雙方都是法人的申請執行的時效是6個月,一方或者雙方是自然人的是一年。可見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債務糾紛,一般都面臨久拖不決、曠日持久的局面,勞財費力,得不償失。
(2)成本高:雖然國家對訴訟費用又進行了減免,但在實際操作中各個地方法院標準不一,收取比例一般畸高。特別是象我們這樣地域偏遠、經濟發展落后的地區和標的較大的時候,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更是增加了成本,并且面臨的是一個不可確定的結果,在委托律師進行代理的時候,還得支付一定的代理費用。兩相綜合,在債權利益久久不能得到實現時,無異火上澆油、雪上加霜。
(3)阻力大:對管轄地不在本地而在異地訴訟的時候,由于對方當事人具有“主場優勢”,特別是來自各種有形無形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使得本來一些普通的民事爭議,被蒙上了神秘的面紗,訴訟過程的異常艱難,訴訟結果的難以執行,都會使債權人勞神費力,成本陡增。
(4)舉證難: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經濟合同糾紛一般都是歷史遺留問題,加之當初合同簽定的不規范、管理的不完善、原始資料保存的不齊全導致證據的遺失或滅失,或者證據的證明力不強、證據的取得的形式存在瑕疵等等,諸如此類,導致了訴訟敗訴風險的加大,也造成了訴訟成本的增加。在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這一規則的支配下,如果證據意識不強,存在上述疏漏或問題,更會導致舉證難度的增加、敗訴風險的提高。
由此可以看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債務糾紛雖然具有效力強、權威高的優點,但確也存在成本高、時間長等問題。在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遇到債務糾紛時,如果靈活選取和運用其它的法律規則,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問題,從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風險,具體來講可以采用以下規則:
(1)靈活約定仲裁:在合同簽定時,如果面臨標的大、對方履約誠信差、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等情形時,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經濟性、獨立性的特點以及一裁終局的規定,就可以使我們減少成本,縮短時間,提高效率,減少訴訟帶來的麻煩。
(2)適當采納公證:在合同簽定的時侯,也可以通過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書具有比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更高的證據能力,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一般無須審查就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對于經過公證的合同,在一方違約時,由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對于不履約的經過公證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巧妙選取代理:在異地訴訟的時候,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對方當事人具有“主場優勢”,因此為了保證訴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時候選取一定的代理機構,對于債務的解決也具有潤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對于當事人來說可以靈活選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過這種靈活處理,可以有效的節約費用、降低成本。
(4)適時申請支付令:當雙方是金錢債務糾紛,并且在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的時候,債權人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由法院向對方當事人發送支付令,在規定時期不履行時,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缺點是一旦對方提出異議,就要進入普通訴訟程序,所以具有不確定的因素。
債務糾紛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物,隨著企業逐漸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間的債務糾紛也不斷增多。因此,作為企業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有必要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增強解決本企業債務糾紛的能力。這幾年債務糾紛數量也呈不斷上升的趨勢。產生這些糾紛的原因既有特定的歷史情況,也包含著自身體制方面的存在的不足,更不能排除我們個別的辦事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漠,合同簽署粗糙導致等主觀原因。這就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重視自身素質的提高,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規范經濟合同的簽訂,加強應收帳款的管理。通過降低風險,減少訴訟,從而達到控制訴訟成本,提高企業效率的目的。
在企業處理債務糾紛時,還會出現許多意想不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這需要我們在實踐中總結經驗,繼續完善解決方法,更好地維護企業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