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性”討債法
準確地說,是討債人利用人際交往中的心理交流,通過與債務人建立某種信任、友誼和支持,造就一種融洽的氣氛,從而達到討債目的的討債方式。
2、“人情”討債法
具體的幾種方法:走夫人(或丈夫)路線;走情人路線;走好友路線;走親屬路線;走客戶路線;走下屬路線。
3、“權力”討債法
債權人借助自己手中或第三人手中的權力對債務人實施強制或變相強制,通常是實現債權的有效方式。
4、“拿短”討債法
即利用對手的弱點或進行要挾,或釜底抽薪,迫使對方就范,幫助債權人討回欠薪的方法。
5、”糾纏”討債法
討債人采用軟磨硬泡的“戰略”,對債務人實施“糾纏”,以討還債權的辦法,可稱為糾纏討債法。
6、“毀譽”討債法
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或討債人)以損害對方名譽的方式變相強迫債務人。
7、“曝光”討債法
指對那些情節嚴重,后果極壞的逃債行為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予以揭露和批評,以達到討債目的的方法。
8、“詭辯”討債法
討債人應冷靜分析雙方問題以后,找出于自己有利的東西進行詭辯,使自己處于有利地位。
9、“函電”討債法
是指債權人通過向債務人發送催款索款的信函、電報、傳真,或通過電話等簡易方式,以達到追回債款和清結債務的目的。對一些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爭議不大或無爭議的;債權金額不大,且債務人有償還能力的;相距較遠,且交通不便,或債務人眾多,并相對分散適用。
10、“代位取償”討債法
適用本法應注意:債權的轉移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要充分考慮兩個債權數額的大小;代位取償要考慮取償的可行性。
11、“訴訟時效”討債法
對于債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訴訟時效尚未到期的討債事宜,可先“禮”后“兵”;注意“訴訟時效中止”的運用;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時,債權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能及時行使權利時,可采取相應的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轉被動為主動;正確適用“訴訟期間的延長”;另辟蹊蹺,實現權利請求。
12、“先予執行”討債法
適用“先予執行”的具體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被申請人具有先予履行義務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