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安委辦〔20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目前,全國各地相繼進入汛期,特別是南方部分地區出現了今年以來最強暴雨,降水強度超過歷史極值。為切實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和處置自然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強化“紅線”意識,加強組織領導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強化“紅線”意識,深刻吸取近年來因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沉痛教訓,高度重視強降雨、冰雹、洪水、臺風、泥石流、山體滑坡、雷電等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工作造成的不利影響,切實把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擺到重要位置,抓實抓好。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建立責任體系、健全工作機構、強化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對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早部署、早安排、早發動、早準備,確保防大汛、防臺風、搶大險、救大災,有效防范和應對各類自然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完善預警機制,及時應急響應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加強汛期應急值守工作,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重要崗位要建立嚴格的汛期值班制度,堅持領導干部24小時值班,發現重要險情要及時處理。要在預警預報、接警處警環節落實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安全監管、氣象、水利、國土、海洋、地震等部門之間要加強聯系,密切跟蹤暴雨、臺風、高溫、雷電等災害性天氣過程和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等重大自然災害災情變化,認真研判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及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要進一步完善預警預報手段,根據需要配備監測監控、聲光報警、應急廣播、應急按鈕等裝置,確保預警信息通知到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建筑施工、油氣開采、水利設施、資源勘探等野外作業單位(隊伍)要加強與駐地基層政府的溝通聯系,企業相關應急預案與地方政府應急預案要有效銜接,確保發生險情能互通信息、及時響應。
三、做好應急準備,提高處置能力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提高應對處置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一是要根據本地區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針對本地區氣象地理環境及主要災害風險,做好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特別是煤礦和非煤礦山,要對現有的應急物資和裝備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測試,針對透水事故和洪災,配備各類水泵及管線、配件,確保各類應急物資和裝備齊全有效。國家和區域礦山救援隊要根據服務區域內企業的實際情況,合理調配救援裝備。各級安監、煤監機構要加強對救援裝備配備和物資儲備工作的檢查,對配備儲備不到位的,要責令其停產整改。二是要進一步完善應對自然災害的各項預案,加強培訓和演練。各級政府和企業在進行應急演練時,要切實檢驗應急聯動機制的有效性、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開展災害、事故的應急知識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訓工作,并且要作為長期工作任務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不斷提高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應急知識、素質和能力。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手段,全方位、多角度進行宣傳報道。四是一旦發現險情,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涉事人員要反應靈敏、果斷決策、有力指揮、有序疏導、有效施救。五是各類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要進入戰備狀態,做好搶險救援各項準備工作,一旦發生事故,能夠迅速投入搶險救援工作,把事故損失減小到最低限度。
四、深化隱患排查,落實管理責任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切實加強對企業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指導企業深化隱患排查、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設施。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針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特點以及面臨的事故風險進行全面分析和評估,明確重點防范區域和部位,制定有效防范應對方案和措施,要把安全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
(一)煤礦企業要加強水害隱患的排查治理,重點檢查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庫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脅的地下礦井;要對井下構筑的防水墻進行一次全面排查,井口標高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礦井要采取相應防范措施;要填平壓實與礦井連通的采煤塌陷坑,充填并加固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已關閉的廢棄煤礦井筒;必須在批準的范圍內依法采掘,嚴禁超層越界開采,嚴禁開采和破壞保安煤柱,特別是破壞防水煤柱;要在強降雨期間停產撤人,并實行不間斷巡視檢查制度,待徹底排查和消除隱患后,方可恢復作業。
(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井口標高低于歷史最高洪水位的,要修筑防洪堤,并在井口修筑人工島;地表塌陷、裂縫區的周圍要修筑截水溝或擋水圍堤;報廢的井筒、鉆孔要封閉,并在周圍挖掘排水溝;要加強對井下排水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運轉正常。露天開采礦山企業要對排水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保防排水系統暢通,并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巖體的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嚴防坍塌事故發生。
(三)安全監管部門及尾礦庫企業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尾礦庫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總明電〔2014〕6號)要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認真開展汛前、汛期、汛后尾礦庫安全隱患自查和檢查工作,加強隱患整改治理和應急處置工作。水電站、水庫企業要認真監測水文地質變化情況,對存在的災害風險進行科學研判,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度汛。
(四)油氣管道和城市燃氣企業要認真排查治理與其他城市市政工程彼此交叉、占壓等隱患。對于管道與城市防洪工程、雨水污水管道、排水暗渠存在交叉的重大隱患,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對于管道周圍存在滑坡、山洪等地質災害及穿越地震活動斷層等情況,要采取相應的工程防災措施確保安全;對于管道存在的腐蝕、破損、開裂、變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等現象,要做到發現一處,整改消除隱患一處。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技術規程,加強對防雷電設施的檢測維護和對生產裝置和設施的監控,雷雨天氣情況下,油、氣儲罐要停止裝卸,并要維護好生產區的排水系統和其他安全設施;對遇濕或高溫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氣體的原材料和產品,要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水、防潮、降溫措施;沿江沿河及易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威脅的化工企業,要提前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險化學品泄漏。煙花爆竹企業要定期檢測和維護防汛、防雷、防靜電設施,高度關注極端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嚴格執行高溫、雷雨天氣停產的規定。
(六)建筑施工企業要加強對施工作業現場的防災保護,對作業現場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危險的隱患進行認真排查治理,特別是對營地、工棚、倉庫等重點位置要科學選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生產作業和居住;要隨時關注極端天氣對深基坑、管溝(槽)和地下、起重、高空作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及時暫停存在危險的作業。
(七)公路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存在被沖毀危險的橋梁、涵洞、邊坡等的監測,發現險情要立即停止通行。特別是要結合道路實際情況,出現災害性天氣時在公路隧道入口及彎道、下坡路段前增設和完善減速提醒裝置;出現公路隧道擁堵時,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立即啟動應急機制,采取出口加快放行、入口限制進入等應急處置措施,及時疏導擁堵車輛,確保公路隧道安全。
(八)鐵路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防洪重點部位的巡守監護,對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脅,地質災害易發的山區鐵路、橋梁、隧道,汛期要提高風險等級,制定更加嚴格的巡守監護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置防洪安全隱患;加強雨中雨后線路設備的檢查監控,嚴格落實汛期安全行車措施;根據雨情,按預案要求減速慢行或封鎖線路,情況緊急時要立即攔停列車。
(九)漁業船舶、海上運輸和石油開采等企業要提前做好防臺風的各項工作,完善各項措施,落實防范應對責任,必要時及時撤出海上作業人員,確保萬無一失。
其他各行業領域企業也要結合實際,落實安全措施,切實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請各地將此文件轉發到各企業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