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25日第一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增加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并完善安全生產培訓制度。
草案增加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草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全國有10多萬安全工程師,要用法律規范這支隊伍,并讓他們更好地發揮作用。此外,隨著城鎮化加快推進,大批農村勞動力進入工地,如何把農民工轉化為合格的產業工人,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加強培訓,提高安全素質。”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介紹說。
此外,草案還增加規定,要發揮工會和職工群眾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意見。草案總則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草案還增加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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