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新法制報記者周潯報道:5日,記者從江西省發改委獲悉,《江西省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據悉,《辦法》全篇71條,包括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電子招標投標,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鼓勵推進電子招標投標
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銜接,在原《辦法》基礎上,修訂的《辦法》新增了三項內容: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的職責,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建立招標投標工作監督機制;明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鼓勵推進電子招標投標,主張通過利用技術手段提高招投標效率,減少當前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暗箱操作”等人為因素。
鼓勵優先采取資格后審
為了解決招標人規避招標、違法招標、惡意排斥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等問題,《辦法》完善了以下4方面:修改了必須招標、邀請招標和不招標的情形條件;鼓勵優先采取資格后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防止招標人利用資格審查惡意排斥潛在投標人;增設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的行為規定,預防強制委托、代理和收費等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條例規定明確了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弄虛作假騙標的禁止性規定和認定情形,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遏制招標投標違法行為。
明確轉包分包的相關條件
為了更好地規范專家評標行為、招投標人場內交易行為、中標人轉包分包行為,新修訂的《辦法》重點增加了四方面內容:明確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方法和限時組建要求,設定其成員回避條件;規范招標投標場內交易行為,明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履行的義務,監督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新增了評定分離的評標、定標辦法,把“使用民營資金為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評標委員會的定標權力賦予給招標人;明確了轉包分包的相關條件和禁止性規定。
責任倒查追究防止失職瀆職
針對當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紀現象易發、多發的的情況,《辦法》新增了四方面內容,明確規范監督管理責任,分別為:規范行政監管部門處理投訴事項的時限和程序,建立監管責任倒查追究制度,督促行政監管部門履職盡責,防止行政監管失職瀆職現象發生;明確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管職責;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推進誠信機制建設,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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