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3月11日,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石城縣某出租公司保險賠償金8263.35元。
2007年8月5日,原告所屬的神龍富康轎車與黃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黃某及所載兩名人員受傷。經交警大隊調解,原告支付黃某等三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輛修理費、交通費各項損失共計8379.35元。后原告以其已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要求被告給予理賠,被告在調查后支付了65510.12元理賠款。原告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克扣的理賠款1829.23元。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全面履行義務。被告對部分醫療費提出適用免賠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免賠率無明確規定,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險單也無免賠率的約定,故于法無據;對于誤工費、護理費的計算,被告主張按農村人均純收入計算,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未規定按農村人均純收入計算誤工費、護理費,被告提出的標準明顯偏低,依照保險法中保險合同在出現爭議時應理解為對保險人不利的原則,故而被告的主張不予采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