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付先生于2002年8月26日 入職北京XX電子有限公司,從事手機維修工作。2009年8月4日,付先生將自己親屬的手機帶入公司維修未經登記,北京XX電子有限公司以其此舉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將付先生口頭辭退。付先生認為雖然自己做的不對,但單位這么做太不合情理,找到北京勞動仲裁律師趙恒律師,想為自己討回公道。
【代理思路】
北京勞動仲裁律師趙恒律師通過詢問得知,付先生入職以來,單位并沒有向其公示過任何的規章制度,單位曾要求員工在進出維修車間時將攜帶物品登記,但并沒有告知不登記的后果。
趙恒律師提出,用人單位對辭退員工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承擔舉證責任,而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討論和公示程序,才可以作為用工管理的依據。單位沒有向付先生公示過規章制度,也就不能以付先生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付先生委托趙恒律師對單位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補償金、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工資等。
【仲裁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采納了趙恒律師的代理意見,裁決如下:
一、北京XX電子有限公司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付先生2009年4月1日至8月4日期間休息日的加班費8275.86元以及25%的經濟補償金2068.97元。
二、北京XX電子有限公司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付先生200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2079.29元。
三、北京XX電子有限公司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付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9044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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