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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案例4

2014-8-15
 
申訴人:張某,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某某區某某街道2號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男,37歲,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訴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女,北京某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40歲,北京某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張某,女,52歲,北京某有限公司人事部經理

申訴人張某訴被訴人北京某有限公司辭退勞動爭議一案,經本委依法立案并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訴人訴稱:本人于97年6月13日到被訴人處上班,從事維修和空調制冷工作。到今年7月11日,工作了3年零1個月。98年1月25日至2000年1月25日連續簽了兩年合同,98年7月份公司讓我把檔案調來轉為正式員工。今年7月11日,人事部張經理找我說:“公司人員有變動,我通知你,你在公司的工作今天就結束了,大病、養老保險給你上到7月底。業績扣的5%、10%,我和薛副總量給你爭取”。我說:“我是正式工,公司辭我應提前30天通知我,按合同公司應給我補償金。”她說:“今年公司沒同你簽合同不存在通知和補償問題。”我對她講:“2、3月份我兩次問你什么時候簽合同”。她說:“你是正式工,你著什么急,到時讓你頭一個簽”。2—4月份公司考核扣了5%(按去年合同),5月份加扣10%,合同沒簽是公司的問題,現已說明有事實的勞動合同,你作不了主,我找薛去。我給薛總打電話,他說“過幾天抽時間再談”。7月24日我到勞動仲裁咨詢后,找薛總談了補償問題。26日我約張經理和薛總又談了補償問題,兩次都沒結果,我要求他們將補償問題轉告老板,等下一次進一步協商,至今沒給我答復,協商再也無法進行時,我只有申請仲裁。現要求被訴人:1、支付經濟補償金4個月工資4000元;2、額外經濟補償金2個月工資2000元;3、違約通知金1個月工資1000元;4、2000年6月26日至7月11日工資500元;5、2000年1月至6月18日十個加班費450元;6、考核所扣的3個月5%,2個月10%,共計350元;7、大病、養老、失業保險上到2000年8月底;8、支付13天年假工資579元;9、37個月醫療補助費740元;10、住房公積金3480元;11、支付3個月醫療補助費3000元。

被訴人辯稱:申訴人所訴與事實不符,實際上申訴人因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工作不負責任等原因屢教不改,由公司辭退。申訴人在工作期間經常喝酒,甚至因為喝酒影響工作。六月十六日中午,申訴人又隨空調維修單位人員杜先生喝酒,喝醉后大發牢騷,主管薛志強對申訴人給予了批評。當時在場人員也對申訴人進行了勸解。六月十八日申訴人值班,又在值班室內喝酒吸煙,下午3點鐘左右,被訴人恰好進來檢查工作,發現值班室內煙霧彌漫,故責問申訴人為何在地下值班室內吸煙,申訴人不但矢口否認且狡辯說在被訴人進來時未吸煙。被訴人根據公司的規定對申訴人進行了處罰,主管薛志強也找申訴人談話,望申訴人吸取教訓,但申訴人仍然狡辯;“我上午吸煙了,可當被訴人進來時沒吸”。將責任推卸給他人,拒不承認錯誤。無奈被訴人為嚴肅紀律,并根據申訴人的一貫表現及《員工守則》規定辭退了申訴人。以上所述只反映了申訴人表現的一個側面,申訴人又是如何對待其工作的呢?申訴人是97年6月13日經人介紹到公司做雜工的,經過被訴人兩年的培養。99年夏季申訴人開始負責中央空調的運行。也就是從這時開始,申訴人聽不進意見,我行我素。按規定每年11月初之前應對樓層的新風機進行保溫,可申訴人遲遲不做,至99年12月19日,造成新風機盤管凍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數千元。為此,被訴人對申訴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并予以了處罰。2000年5月中旬,由于申訴人平時對冷水機組未做詳細檢查,造成制動開關接線松動,事故停機近3個小時,給公司業務帶來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就在申訴人被辭退的7月下旬,才經申訴人維修過的空調水泵電機軸承突然破碎,經維修人員初步分析,是申訴人擅自將軸承的密封圈撬開加油所致。同時,申訴人在日常的檢查維修工作也未盡職盡責。另外,申訴人今年曾多次嫌收入低,表示要更換工作,加之申訴人的一貫工作表現,被訴人今年未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人事經理也從未許諾和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以便考查申訴人的表現是否改進。但被訴人仍然履行其職責,在政府規定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義務。至于加班,根據公司規定加班必須經過主管簽字,且申訴人的加班已經以倒休的形式予以了補償。同時,被訴人制訂的業績考核制度,是有考核標準的。根據考核規定,有嚴重違章行為的員工,將沒有資格獲得業績考核獎金。綜上所述,被訴人是因申訴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拒不承認錯誤且工作極不負責任,最終導致被訴人為維護合法權益不得不辭退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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