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朝民初字第32846號
原告天津天纜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北工業園區阜錦道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利年,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單體禹,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北方澳凱線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甜水園北里6號樓1門101號。
法定代表人王增蓮,經理。
委托代理人姜勇,河北姜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天津天纜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天纜集團公司)與被告北京北方澳凱線纜有限公司(簡稱北方澳凱公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纜集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單體禹、王文,北方澳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纜集團公司起訴稱:我公司享有第200902號“小貓牌”、“KITTY”及貓圖形組合商標專用權(見附圖一)。我公司生產的小貓牌系列電線電纜具有極高的知名度。2013年,我公司經調查發現,北方澳凱公司生產了一種名為小獅貓的電線電纜,在北京市朝陽區十里河燈飾工程大樓C2-1012號專賣店進行公開銷售。該電線電纜上使用了“小獅貓”、“XIAOSHIMAO”及貓圖形組合商標(見附圖二),該商標與我公司的上述商標屬于近似商標,足以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北方澳凱公司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為此,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北方澳凱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不得再生產、銷售侵犯我公司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及調查取證費800元。
北方澳凱公司答辯稱:第一,我公司擁有“小獅貓”文字商標專用權,該商標與天纜集團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商標不近似;第二,天纜集團公司所訴的侵權產品是2012年2月生產的,當時天纜集團公司不擁有其主張權利的商標;第三,我公司未批量生產天纜集團公司所訴的電線電纜,不可能給其造成20萬元的經濟損失。綜上,我公司不同意天纜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1983年11月15日,天津市電纜廠經核準在第15類商品電纜、電線上取得了第200902號“小貓牌”、“KITTY”及貓圖形組合商標(見附圖一)。1989年10月20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天津電線電纜集團公司。1990年4月10日,天津市電纜總廠受讓取得該商標。2009年12月10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天纜集團公司。2011年5月6日,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受讓取得該商標。2012年6月27日,天纜集團公司受讓取得該商標。該商標的有效期現已續展至2023年11月14日。2013年12月9日,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聲明,稱在其享有第20090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間發生的涉及該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該注冊商標受讓人天纜集團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行使訴訟、維權的權利,訴訟、維權產生的收益由天纜集團公司享有,其不再針對上述侵權行為行使訴訟、維權的權利。天纜集團公司在其生產的電線電纜產品合格證上使用了上述商標。
2010年12月28日,北方澳凱公司經核準在第9類電源材料(電線、電纜)等商品上注冊了第7407942號“小獅貓”文字商標,注冊有效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
2013年5月23日,天纜集團公司在北京市朝陽區十里河燈飾城工程大樓C2-1012號店鋪以7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盤電線電纜(型號:ZR-BV,截面:1.5mm)。該線纜合格證上使用了“小獅貓”、“XIAOSHIMAO”及貓圖形標識(見附圖二)。合格證底部顯示有“北京北方澳凱線纜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甜水園北里6號樓1門101號”。合格證上顯示該盤線纜制造日期為2012年2月。天纜集團公司對上述情況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并為此支付了公證費800元。
上述事實,有商標注冊證、商標核準轉讓證明、注冊商標變更證明、核準續展注冊證明、聲明、公證書、產品實物、公證費發票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天纜集團公司享有第200902號“小貓牌”、“KITTY”及貓圖形組合商標專用權。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北方澳凱公司使用涉案被訴侵權標識的產品與天纜集團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均為電線電纜。北方澳凱公司在其生產的線纜產品合格證上使用的涉案標識與天纜集團公司的涉案商標標識相比,兩者均有小貓圖形,且小貓的姿勢、神態等基本一致,不同之處僅在于前者小貓右邊無球形圖案。兩者的圖形、字母、文字三部分均是自上而下排列,而且均是圖形部分大、字母和文字部分小,不同之處僅是字母和文字不同,但文字部分前者是小獅貓,而后者是小貓牌,兩者均帶有與圖形部分相符的“貓”字。兩者的圖形部分和字母部分均在一個大圓圈內。從整體來看,兩者均突出了貓圖案以及“貓”的含義,且給消費者的視覺感覺基本相同。綜上,兩者的相同及相似部分遠遠大于不同部分,足以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標示有該兩個商標的線纜來自同一生產者或者生產標示有該兩個商標的線纜的生產者存在關聯關系,故兩者屬于近似商標。北方澳凱公司未經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第200902號“小貓牌”、“KITTY”及貓圖形組合商標近似的商標,足以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了商標侵權。盡管天纜集團公司購買的涉案侵權線纜是2012年2月生產的,而其從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受讓涉案商標的時間為2012年6月,但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出具聲明將在其享有商標專用權期間針對涉案商標所發生的侵權行為的維權的權利授予了天纜集團公司,且其不再行使維權的權利,故天纜集團公司在本案中有權向北方澳凱公司主張權利,北方澳凱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盡管北方澳凱公司享有“小獅貓”文字商標專用權,但當其將“小獅貓”文字與涉案小貓圖形及“XIAOSHIMAO”字母組合起來使用時,已經改變了“小獅貓”文字商標的顯著特征,與天纜集團公司的涉案商標構成了近似商標,且足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故北方澳凱公司本案所使用的被訴侵權標識不屬于對其“小獅貓”文字商標的使用,本院對北方澳凱公司提出其享有“小獅貓”文字商標專用權從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
對于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天纜集團公司主張20萬元的經濟損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全額支持。本院將綜合考慮到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北方澳凱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酌情確定具體賠償數額。天纜集團公司主張的800元公證費屬于其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應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北方澳凱線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線纜;
二、被告北京北方澳凱線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天津天纜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五萬元;
三、被告北京北方澳凱線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天津天纜集團有限公司合理費用八百元;
四、駁回原告天津天纜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62元,由原告天津天纜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1462元,由被告北京北方澳凱線纜有限公司負擔3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自柱
代理審判員 朱書龍
代理審判員 路曉芳
二O一四 年 二 月 十四日
書 記 員 沈 飛
附圖一

附圖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