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二中民終字第0374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比格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37號(德勝園內)。
法定代表人趙志強,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艷秋。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地盛西路1號1幢A區5層A2-501室。
法定代表人陳丹,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中企網動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地盛西路1號1幢A區3層A2-302室。
法定代表人陳鳴飛,董事長。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祥滔。
上訴人北京比格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比格餐飲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企股份公司)、被上訴人北京中企網動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企數碼公司)網絡域名注冊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78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艷秋,被上訴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祥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在原審訴稱:該公司與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雙方于2012年2月2日簽訂一份域名/通用網址合同,約定比格餐飲公司購買域名/通用網址bigpizza.com.cn,后比格餐飲公司與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就申請域名/通用網址注冊服務相關事宜又續簽了10年的合同,F比格餐飲公司無法使用域名bigpizza.com.cn。比格餐飲公司按合同支付了相應款項,而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為比格餐飲公司注冊域名bigpizza.com.cn,構成違約。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的違約行為損害了比格餐飲公司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判令:1、解除雙方簽訂的《域名/通用網址合同》;2、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返還比格餐飲公司域名注冊費1200元;3、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賠償比格餐飲公司經濟損失200 000元;4、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上訴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在原審共同辯稱: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域名/通用網址合同》及返還比格餐飲公司域名注冊服務費,但不同意賠償比格餐飲公司200 000元的經濟損失。域名bigpizza.com.cn之前一直由比格餐飲公司使用,根據2012年雙方簽訂的合同,該域名有效期至2013年2月22日,但比格餐飲公司2013年4月12日才與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簽訂域名合同,超過了30天的續費期限,因此該合同實質上屬于注冊合同,而不是續費合同,按合同約定,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不能保證注冊一定可以成功,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履行合同無過錯,不同意賠償比格餐飲公司經濟損失;即使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其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根據可預見規則,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簽訂合同時收取合同款1200元,所以賠償損失也應以1200元為限。綜上,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不同意比格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駁回比格餐飲公司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查明:自2005年至2012年,比格餐飲公司與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開始就域名bigpizza.com.cn簽訂服務、注冊或續費等合同。關于雙方于2012年簽訂的續費合同(以下簡稱2012年合同),雙方均認可簽訂日期為2012年2月2日,域名到期日為2013年2月22日。
2013年4月12日,雙方簽訂《域名/通用網址合同》(以下簡稱2013年合同),約定就域名bigpizza.com.cn續費10年,比格餐飲公司為此向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服務費1200元。該合同注明:“由于域名及/或通用網址實行‘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服務方(指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在任何時候都不保證甲方(指比格餐飲公司)所申請的域名及/或通用網址最終注冊成功。甲方申請的域名及/或通用網址如非甲方原因未注冊成功,服務方將退還甲方已交納的相關申請費用,或由甲方選擇服務方提供的其他等值產品或服務。”
在2012年合同和2013年合同的背面條款中,均約定有以下內容:“……由于國內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規定在域名到期后自動續費一年,若客戶(指比格餐飲公司)決定在域名注冊年限到期后不續費,則應該在到期后30日內簽署《關于放棄域名續費的聲明》,服務方(指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方可為客戶辦理該域名的刪除手續,若客戶未在約定期限內簽署上述聲明又不辦理續費的,服務方有權在為客戶辦理域名刪除手續后要求客戶承擔因此而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包括且不限于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對服務方的處罰。……服務方為客戶辦理域名及/或通用網址申請注冊手續時,不以任何明示、暗示的方式保證客戶申請注冊的域名及/或通用網址能夠成功注冊。如果客戶的域名及/或通用網址已被其他單位或個人注冊,客戶應更改其名稱,由服務方重新為客戶申請注冊;如果由于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搶注行為,造成客戶所提供的域名及/或通用網址名稱被搶注,則由客戶負責與搶注者進行協商或訴訟解決,服務方對上述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瓱o論發生何種情況,服務方在執行本合同服務條款過程中因其過錯給客戶帶來損失,而向客戶支付的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客戶已向服務方支付的費用!
2013年4月24日,域名bigpizza.com.cn被他人注冊。
原審審理過程中,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稱其在簽訂2013年合同后履行合同義務,向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提交了注冊申請,但比格餐飲公司不予認可,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未能就此提交相應證據。
另查,比格餐飲公司使用的披薩盒和蛋撻盒(以下簡稱包裝盒)上印有“www.bigpizza.com.cn”,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間,比格餐飲公司為采購包裝盒向上海盈拓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累計265 880元。域名www.bigpizza.com.cn被他人注冊后,比格餐飲公司將上述期間采購的包裝盒的大部分予以作廢處理,獲得廢紙盒款1200元。原審庭審中,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認為包裝盒損失不是其違約行為造成的,比格餐飲公司未就此進一步舉證。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2012年合同的約定,域名bigpizza.com.cn到期日為2013年2月22日,比格餐飲公司應當在域名到期后30日內進行續費,而比格餐飲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才與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簽訂2013年合同,已經超出了域名bigpizza.com.cn的續費期限,故雖2013年合同中記載了服務內容為續費,實質上,2013年合同的服務內容應為域名注冊,2013年合同應屬于域名注冊合同,該合同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合同。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2013年合同簽訂后,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雖2013年合同未對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的履行期限予以約定,但根據合同的服務性質和域名注冊的“先申請先注冊”原則,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應當在簽訂2013年合同后及時履行合同義務,為比格餐飲公司申請注冊域名bigpizza.com.cn。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稱其履行義務向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提交注冊申請,但未能提交證據,比格餐飲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故對于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的該項抗辯,原審法院不予采信,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格餐飲公司以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違約,合同約定的域名被他人搶注,致使無法繼續履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服務費并賠償損失,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返還服務費,對此,原審法院不持異議。比格餐飲公司關于解除雙方于2013年4月12日簽訂的《域名/通用網址合同》以及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返還服務費1200元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比格餐飲公司要求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200 00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2012年合同,域名bigpizza.com.cn于2013年2月22日到期,2013年合同于2013年4月12日才簽訂,故簽訂2013年合同時域名bigpizza.com.cn的歸屬并不確定,且2013年合同中明確注明了域名注冊的不確定性以及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不保證注冊成功,比格餐飲公司應當知曉域名bigpizza.com.cn歸屬的不確定性,并應當知曉在域名bigpizza.com.cn注冊成功之前對該域名進行使用的風險,在此情況下,比格餐飲公司在包裝盒上使用域名bigpizza.com.cn,導致的包裝盒損失系由其自己的過錯造成,而非由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的違約行為造成。此外,比格餐飲公司未舉證證明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違約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因此,對于比格餐飲公司要求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賠償其損失200 000元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北京比格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之間于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簽訂的《域名/通用網址合同》;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返還北京比格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服務費一千二百元;三、駁回北京比格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改判支持比格餐飲公司原審全部訴訟請求,并由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比格餐飲公司的上訴理由主要是:1、比格餐飲公司與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之間的合同為域名續費合同而非域名注冊合同;2、2013年4月,比格餐飲公司簽訂域名續費合同,并于4月12日支付了服務費,涉案域名被搶注時間為4月24日,這一事實說明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存在惡意注銷域名的嚴重違約行為,該注銷操作不是系統自動操作也并非到期自動注銷,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沒有及時告知涉案域名的當前狀態,也未采取贖回申請等補救措施,且涉案域名現持有人一直未實際使用該域名,其行為屬于明顯的惡意搶注行為;3、原審法院事實查明有誤,在原審判決中引用合同內容時存在錯誤,幫助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推卸責任;4、比格餐飲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理應得到支持。該經濟損失確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的違約行為所致,比格餐飲公司作為連鎖餐飲企業,將涉案域名作為其業務經營的重要載體和渠道,經過長期使用,涉案域名的價值和作用不斷提升,被惡意搶注后,比格餐飲公司遭受巨大損失,訴訟中所主張的損失賠償數額僅為其中一小部分。在簽訂合同時,比格餐飲公司仍在正常使用涉案域名,雙方所簽訂合同中也明確該合同為域名續費合同,故原審法院沒有支持比格餐飲公司關于損失賠償的訴訟請求是錯誤的;5、原審法院認定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構成違約,卻未判決其承擔違約責任屬于錯判,應予糾正,比格餐飲公司認為其原審沒有同意調解方案可能是原因之一。
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在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雙方簽訂《域名/通用網址合同》,在該合同背面條款中,約定客戶(指比格餐飲公司)如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服務方(指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有權暫停提供有關服務,同時客戶已經繳付的一切費用將不再返還。如客戶在簽訂協議后、支付費用前單方違約的,需向服務方支付本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無論發生何種情況,服務方在執行本合同服務條款過程中因其過錯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服務方需向客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本合同總價款的20%。該合同中并未約定無論發生何種情況,服務方在執行本合同服務條款過程中因其過錯給客戶帶來損失,而向客戶支付的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客戶已向服務方支付的費用。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事實,有《域名/通用網址合同》、《商品供貨合同》、發票、域名查詢結果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與被上訴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簽訂《域名/通用網址合同》時,涉案域名bigpizza.com.cn的續費期限已過,如欲使用還需重新申請注冊,故該合同雖然記載了服務內容為續費,但其實質性質應認定為域名注冊合同。故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關于該合同為域名續費合同而非域名注冊合同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13年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該合同簽訂時間為2013年4月12日,同日,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支付服務費1200元,在簽訂合同后,涉案域名bigpizza.com.cn于4月24日被搶注,被上訴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對此存在一定過錯,其未能及時履行域名申請注冊義務的行為構成違約,應就此承擔相應責任。原審訴訟中,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以被上訴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服務費和賠償損失,被上訴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和返還服務費,故原審法院支持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關于解除合同、返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并無不妥,應予維持。被上訴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已就其違約行為承擔了不利后果,故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關于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構成違約,卻未判決其承擔違約責任屬于錯判,應予糾正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關于其原審審理期間沒有同意調解方案可能是原因之一的主張并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亦無證據證明涉案域名是由被上訴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惡意注銷,涉案域名現持有人是否實際使用該域名,與本案也無直接關聯,故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關于被上訴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存在惡意注銷域名的嚴重違約行為,該注銷操作不是系統自動操作也并非到期自動注銷,且涉案域名現持有人一直未實際使用該域名,其行為屬于明顯惡意搶注行為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2012年合同和2013年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不負有通知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定期續簽合同的義務,亦無及時告知涉案域名當前狀態以及采取贖回申請等補救措施的義務,并且前述合同中明確指出了域名注冊的不確定性,故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不應據此產生對域名注冊成功的信賴,即使在簽訂合同時其仍能正常使用涉案域名,也理應知曉域名注冊的不確定性,并在此基礎上審慎簽訂經營合同和訂購貨物,且自行承擔風險,故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本案所主張的經濟損失與被上訴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無關。因此,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關于其主張的經濟損失理應得到支持以及被上訴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沒有及時告知涉案域名的當前狀態,也未采取贖回申請等補救措施,應就此承擔相應責任等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雖然2013年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但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在原審訴訟中并沒有主張違約金,因此,雖然原審法院在引述合同條款時略有出入,但并沒有影響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的相關權利,故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關于原審法院事實查明有誤,在原審判決中引用合同內容時存在錯誤,幫助被上訴人中企股份公司、中企數碼公司推卸責任的上訴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比格餐飲公司所提上訴理由缺乏依據,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4318元,由北京比格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268元(已交納),由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4318元,由北京比格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何 暄
代理審判員 李 丹
代理審判員 韓羽楓
二〇一四 年 四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員 董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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