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城鄉建委(建設交通委),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文)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部與民航局于2001年和2003年分別發布了《關于民航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民航機發[2001]229號文)和《關于民航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職責分工的補充通知》(總局廳發[2003]41號文),對民航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的職責進行了劃分,為規范民航建設工程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行業技術進步和工程建設規模的擴展,原有對民航建設工程范圍的描述已不能完全涵蓋現有工程類型。為此,經民航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協商,現將兩部門的職責分工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民航建設工程中民航專業工程的招投標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由民航局負責。民航專業工程包括: (一) 機場場道工程,包括: 1. 飛行區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處理、基礎、道面工程; 2. 飛行區排水、橋梁、涵隧、消防管網、管溝(廊)工程; 3. 飛行區服務車道、巡場路、圍界(含監控系統)工程。 (二)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 區域管制中心、終端(進近)管制中心和塔臺建設工程; 2.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導航(包括地基導航和星基導航)工程、監視(包括雷達和自動相關監視系統)工程; 3. 航空氣象(包括觀測系統、衛星云圖接收系統等)工程; 4. 航行情報工程。 (三) 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包括: 1. 機場助航燈光及其監控系統工程; 2. 飛行區標記牌和標志工程; 3. 助航燈光變電站和飛行區供電工程; 4. 泊位引導系統及目視助航輔助設施工程。 (四) 航站樓、貨運站的工藝流程及民航專業弱電系統工程。其中,民航專業弱電系統包括:信息集成系統、航班信息顯示系統、離港控制系統、泊位引導系統、安檢信息管理系統、標識引導系統、行李處理系統、安全檢查系統、值機引導系統、登機門顯示系統、旅客問訊系統、網絡交換系統、公共廣播系統、安全防范系統、主時鐘系統、內部通訊系統、呼叫中心(含電話自動問訊系統),以及飛行區內各類專業弱電系統 (五) 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機坪輸油管線系統工程; 2. 機場油庫、中轉油庫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 場外輸油管線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碼頭水工工程和鐵路專用線工程); 4.飛行區內地面設備加油站工程。 二、民航建設工程中,航站樓、機務維修設施、貨運系統、油庫、航空食品廠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電氣(不含民航專業弱電系統)等設備安裝工程屬于非民航專業工程,其招投標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三、2001年發布的《關于民航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民航機發[2001]229號文)和2003年發布的《關于民航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職責分工的補充通知》(總局廳發[2003]41號文)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