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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解讀

2011-3-18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不但是工程質量和效益的前提,而且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近年來,隨著杭州市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和建筑市場較快發展,建筑從業人員快速增加,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方法不斷應用,建筑業安全生產不斷面臨新挑戰,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時有發生。

    為進一步提高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從杭州市實際出發,于2010年8月審議通過了《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10年9月經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批準,自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條例》圍繞施工安全責任,就不同主體安全義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從而為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明確適用范圍

    針對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存在的問題,結合杭州市建設工程管理模式,《條例》明確了適用范圍,一是在地域范圍上,適用于整個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二是在調整對象上,囊括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活動。即在《條例》第二條規定,“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另外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我市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與一般建設工程不盡相同,《條例》并沒有將建設工程拆除活動納入適用范圍,而是規定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保障安全經費

    為了確保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條例》細化了上位法的有關原則性規定,將杭州市在實踐中已經證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通過立法加以鞏固推廣。《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對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概算時確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標準、在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體現形式做了規定,并根據合同約定施工期限對建設單位支付該費用的進度做了規定。比如,《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概算,應當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確定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該費用標準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并在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予以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落實安全總責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生產負總責。但在實踐中,往往存在幾個非總分包關系施工單位同時在同一工程施工作業區作業的情況。由于相互間缺少統一的協調管理,導致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比較混亂。為落實安全總責,保障施工安全,結合我市實際,《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同時存在兩家以上施工單位的,建設單位應當指定其中一家承擔施工工程量較大、施工時間較長、資質等級較高的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并履行相應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施工單位應當與指定的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安全管理協議,接受其協調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細化安全責任

    施工單位直接從事建設工程的施工,在施工安全方面負主要責任,因此,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責任是《條例》的核心內容。根據上位法規定,結合杭州市安全管理經驗,《條例》在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安全費用使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相鄰設施防護和現場措施及危險作業人員、設施要求等方面,對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采取封閉圍擋措施。建筑工地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5米,市政基礎設施工地的圍擋不得低于2.1米。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在危險區域采取隔離措施。”又如《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貨用施工升降機作為提升高度超過三十米的垂直運輸設備”等等。

    強化運輸安全

    前一個時期,杭州市因建設工程運輸引發的安全事故頻發,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影響惡劣。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除了依照現有法律法規加強工程運輸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的交通安全管理外,還應當加強工程運輸的源頭管理。因此,《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運輸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和證照齊全的運輸單位,并簽訂運輸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建設、交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落實運輸安全責任制。”同時,還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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