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食品公司以員工蔡先生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而予以解雇。蔡先生不滿,申請仲裁未獲支持而訴至法院。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蔡先生要求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訴請予以駁回,食品公司自愿支付獲蔡先生經濟補償金及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工資共28.5萬元予以準許的一審判決。
“能力差”被解雇
蔡先生于1988年5月3日進入食品公司,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2年12月1日,食品公司將蔡先生的級別從10級調整到9級,職務由技術部項目經理調整為助理項目經理。2009年4月1日,食品公司又將其職務調整為技術部高級主任。同年7月28日,食品公司以“電腦輸入慢,不勝任工作”,蔡先生已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蔡先生當日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由于不滿單位的解雇,蔡先生于同年8月5日申請仲裁,被裁決不予支持。蔡先生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食品公司支付2009年8月至判決之日的工資,按每月2.2萬余元之標準計算。食品公司辯稱,因蔡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為其制訂了兩次工作表現改善計劃,但蔡先生仍被評定為不合格。2009年3月,調整了其工作崗位,并安排了三次培訓,但蔡先生遲到、早退且工作態度消極,其表現還是未達到職位的要求。故于2009年7月28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經工會批準后實施。食品公司認為,解除行為合法有效,且蔡先生的崗位已聘用他人接替,故不同意訴請,要求按仲裁裁決履行。
辯稱公司“違法”
經查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蔡先生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即工作能力不符合職位要求,經培訓或調整工作職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為證明蔡先生不能勝任崗位工作,食品公司提供了發給蔡先生的電子郵件。郵件的主要內容為詢問數據錄入的進度等情況,同時稱另一同事已上報周報,該同事在2009年7月6日至7月10日,完成了150個工作流程。郵件內容還反映了“在上周,你所做的工作效率非常低,如果你的電腦有問題,你能否請示IT部門的幫助?……希望你在本周加快數據錄入進度”。據查,蔡先生在2009年7月1日至同年7月20日完成187條信息輸入工作,而一位同事在同期完成了410條信息輸入工作。
在訴訟中,蔡先生對食品公司提供證據的進行辯解,稱在2007年時,本人工作考核是合格的,2008年未進行年終評定,未收到過第二階段的工作改善計劃,故上述兩階段的工作表現改善計劃只是工作內容,不是考核。蔡先生稱,食品公司為其制定的兩次工作改善計劃,工作量龐大復雜,完成期限短,明顯不合理,故食品公司稱其不勝任工作,與事實不符。蔡先生認為,對電子郵件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恰恰證明了本人完成了187條信息輸入工作。另外,雖然解除合同通知書于2009年7月28日在公司收到,但食品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行為系違法。
“補償金”獲準許
法院認為,食品公司提供的蔡先生簽字確認的工作表現改善計劃,明確了該計劃的實施原因及目標,蔡先生應按計劃每周提供工作進展報告,但其并未提供。蔡先生數次收到食品公司關于其工作進度的會議記錄,但其也未就會議對其工作的評定提出異議。現根據食品公司提供的工作改善計劃、會議記錄、蔡先生與實習生工作情況統計表、證人證言及2008年績效發展評估表等證據,能夠證實食品公司在蔡先生于2007年工作表現評定不合格后,對其進行了兩次改善工作和相應培訓,但其工作表現均未達到改善計劃的要求。食品公司在2009年4月對其調整工作崗位后,蔡先生工作效率低,完成數據整理數量明顯低于其他員工,并不按要求提交周報,公司領導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指出在工作中的不勝任之處,要求其改正,但其仍未改正。因此,食品公司以蔡先生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蔡先生的訴請,缺乏依據,不予支持。訴訟中,食品公司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及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一個月工資28.5萬元,與法不悖,予以準許。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