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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出臺安全生產意見加強企業生產安全

2011-2-18
 
今天,青島市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有關情況,圍繞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省政府《意見》精神,出臺《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制定了47項企業安全生產措施。

  主要措施是:嚴格企業安全管理。一是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級別評定制度和激勵約束制度,促進企業強化社會責任和安全誠信意識。二是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三是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完善企業領導帶班值班制度。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四是全面推進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技術裝備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逾期整改未達標的,當地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

  進一步規范生產經營活動。嚴格發包(出租)項目安全管理,因發包(出租)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對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發包(出租)單位的連帶責任。

  地鐵、隧道、跨海大橋、港口碼頭和重大城市基礎設施等重點工程項目要建立和實行規范、科學的工程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對不履行職責,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加強建設技術保障體系。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下達整改指令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由市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

  全面實施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核準審批制度,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進一步整合現有應急資源,加強以公安消防為主體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以重點企業為依托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逐步建立市、區(市)和重點企業互聯互通的應急救援指揮網絡和聯動機制,完善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嚴格行業安全準入制度。支持企業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

  加強政策引導。制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制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試點推廣企業安全績效工資制度,安全績效工資原則上不低于員工收入的20%。探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人身責任保險制度、高危行業企業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更加注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完善城市化工規劃。根據“增量必須入園,存量逐步消化和調整”的原則,對未設立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的區(市),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一書兩證”的申請和安全設立審查申請。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得低于5000萬元。

  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加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考核權重。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青島市將建立生產安全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對于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續保費率浮動、風險抵押金繳納額度調整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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