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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辦社保最高罰款三倍

2011-2-18
 
       《社會保險法》將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昨天,合肥市人社局請來了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坤剛對此進行解讀。新出爐的《社會保險法》亮點眾多,除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與生育5項社會保險將惠及城鄉各類用人單位和居民外,還完善了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處理方式,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工傷保險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加大交費單位違法成本,賦予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強制征繳措施。

  繳費不足15年的有好消息

      ●新法亮點:

  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擴大 養老保險的城鄉統籌 完善繳費不足15年的處理方式 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區轉移

  新法把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擴大。其中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第10條、第13條規定)。“不過,公務員(公職人員)的社會保險備受爭議,焦點在于他們不繳費、高待遇。”

  養老保險制度或可城鄉合并。將城鄉各類用人單位和居民都納入到社會保險的適用范圍里面,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式納入法律框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范圍(第20條、第22條) 。預留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的一個發展空間(第22條第2款)。為三種養老保險之間的對接提供法律保障(第16條第2款)。

  另外,養老保險關系可跨地區轉移。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19條)。

  “完善繳費不足15年的處理方式最令人欣慰。”據介紹,新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醫療保險重視異地就醫結算

  ●新法亮點:

  覆蓋范圍擴大 建立多樣化的醫療保險制度 明確異地就醫醫療費的結算 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李教授認為,新法中,醫保覆蓋范圍擴大了。包括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第23條)。

  醫療保險呈現多樣化,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第24條、第25條)。

  “新法明確異地就醫醫療費的結算。”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29條)。

  新法中關于醫保的亮點方面,還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30條)。

  工傷保險看先行支付制度

  ●新法亮點:

  擴大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項目 確立工傷保險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

  新法確立工傷保險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第41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42條)(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的競合)。

  據李教授介紹,以前我國相關規定混亂矛盾,比如2001年《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2002年《安全生產法》第48條;2003年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12條等。

  不辦社保最高罰款3倍

  ●新法亮點:

  強化了保險基金的監管 強化社會保險的征繳 建立全國統一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第58條)

  加大交費單位違法成本方面規定很嚴,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第62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84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86條)。

  社會保險機構可強制征繳

  ●新法亮點:

  賦予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強制征繳措施,可從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劃撥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社險基金的監管方面,進一步規范有關制度。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禁止挪用。(第64條);基金信息公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金的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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