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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與人同居遇害后留債務 同居女友還款妻子擔責

2011-1-17
 
        南寧的蘇某貸款買了一輛汽車,車貸還沒有還完,蘇某卻被人殺害了。蘇某生前有妻有女,但這輛車卻不是買給家里用的,而是他和同居女友一同購買的。蘇某留下的這筆貸款該由誰去埋單呢?1月12日,記者從南寧市興寧區法院了解到,法院不僅判決汽車的共有人蘇某的同居女友有義務還款,他的妻女和父親作為他的繼承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南寧某工貿公司下設甲乙兩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甲公司賣汽車,乙公司搞運輸。2003年,蘇某想做運輸生意,于是在甲公司購買了一輛東風汽車,掛靠到乙公司經營。當時,蘇某已同妻子劉某分居,并與另一女子陸某同居5年多。汽車的總價款為32萬多元,蘇某首付9萬多元,剩下的22.5萬元跟陸某一起向銀行申請了汽車消費貸款。

借款合同約定,這筆車貸的期限為3年,擔保方式為抵押加保證汽車抵押給銀行,甲乙兩公司的“上級”南寧某工貿公司為蘇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貸款發放后,蘇某沒能按時還款。至2006年底合同到期時,他累計逾期還貸27期,還欠本金7.5萬元及利息1600多元。誰料,銀行還沒追回貸款,蘇某卻于2007年6月8日被他人殺害了。

根據法律規定,一個人死了,債務不會消滅,那么蘇某留下的這筆債該由誰替他還呢?銀行了解到,蘇某的婚姻家庭關系較為復雜,他與妻子劉某生育有一個女兒,同陸某共同生活了9年多,也生了一個女兒。但銀行認為,這筆貸款顯然不屬于蘇某和劉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也不是蘇某的個人債務,而是蘇某和陸某的共同債務。蘇某死了,他的還款義務應該由他的繼承人來承擔。于是,銀行將陸某及蘇某的妻子、兩個女兒和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蘇某的母親是繼母,沒有與蘇某形成撫養關系,不能算蘇某的繼承人。陸某因為沒有和蘇某登記,也不是繼承人。而他與陸某所生的女兒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因此,蘇某的繼承人只剩下他的妻子、大女兒和父親。

依照法律,繼承是對被繼承人生前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概括承受,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同時,也應該繼承債務。據此,興寧區法院在今年1月7日作出判決,蘇某的妻子、大女兒和父親應在繼承蘇某遺產的范圍內,跟陸某連帶歸還銀行的7.5萬元本金和1600多元的利息,否則銀行有權處置那輛東風汽車抵債,若還不足以抵債,差額部分由南寧某工貿公司承擔。

法官解釋說,并非所有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稱做夫妻共同財產。依照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也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此案中,蘇某跟妻子已分居,這輛車是在蘇某與陸某同居期間購買的,向銀行貸款也發生在蘇某與陸某同居生活期間,而且陸某作為汽車消費貸款所購汽車的產權共有人也參與了貸款申請。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解除同居關系時應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因此本案債務應屬蘇某與陸某的共同債務,蘇某與陸某應負連帶償還責任。而劉某作為蘇某法律上認可的妻子,是蘇某的法定繼承人之一。銀行是從繼承的角度而不是從夫妻共同債務的角度起訴劉某的,因為劉某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所以她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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