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性質不同,很多勞動者工作假日都不能休息,比如商業、服務業等等,勞動者能否順利得到加班費呢?日前,裕安區法院調解結案一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為勞動者討回了加班費。
2008年11月1日,張先生應聘成為一家公司的財務主管,雙方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3000元。2010年6月該公司改制,公司通知張先生自接到通知時不再上班,補發當月工資,后經協商公司同意張先生工作至2010年10月1日。因張先生的工作性質,導致張先生在工作之余經常加班,所以,張先生在咨詢有關律師事務所后,要求公司認可其加班的事實。2010年10月1日,公司書面確認張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間加班70天。解聘后,張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費用,遭到拒絕。張先生無奈只能訴至市仲裁委員會,請求公司給付70天加班費10500元。仲裁裁決支持張先生的請求后,該公司不服,認為加班費已包含在工資中,故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裁決無效。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一致協議:該公司一次性給付張先生加班工資7000元。張先生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