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環境保護局與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環保行政處罰糾紛執行案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07)渝北法非訴行執字第128號
申請人重慶市環境保護局,住×××。
法定代表人曹光輝,局長。
被申請人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壩區馬家巖大川建材市場。
法定代表人劉錦云,總經理。
案由:申請人申請執行被申請人環保行政處罰一案。
2006年6月15日經重慶市環境保護局作出渝環罰字[2006]45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07年3月16日受理后,因被申請人住所地不明,于2007年4月2日向被申請人公告送達了執行申請書及本院的權利告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了合法性審查。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申請執行重慶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的渝環罰字[2006]45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的重慶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的渝環罰字[2006]45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案申請執行費800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審 判 長 孫艷明
審 判 員 朱依德
代理審判員 黃 娟
二○ ○七年 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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