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修改刑事訴訟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消息一出,“《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如何銜接”立刻被作為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年會的議題。
有關兩部法律沖突的內容,是否會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過程中得以改變?刑事辯護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多年的痼疾能否得到根治?特別是律師行使“會見權”要不要偵查機關批準?會見時辦案人員是否應該在場?會見可以說哪些內容?法學家、律師和司法機關的研究人員昨天下午展開了觀點的碰撞。
焦點一、律師會見要不要偵查機關批準?
法制日報、法制網與全國律協曾共同舉行“律師會見狀況網上調查”,有1610人參與,73.4%的人認為新律師法實施后,律師會見難與頒布之前一樣,沒有任何改觀。難在哪?看守所不接待,或者看守所說沒有承辦機關的批準無法安排,承辦人說不用批準可以直接會見,雙方相互推諉成為60%的人給出的答案。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現象?中國人民大學陳衛東教授說
陳衛東:按照現在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經過批準的問題。新的《律師法》明確律師會見是一種權利,不需要偵查機關的批準。但是這里有一個問題,涉及到國家秘密的案件還要不要批準?新的《律師法》沒有規定。我個人的觀點是涉及到國家秘密的案件還是要批,這對律師也是一個保護。
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陳國慶認為,對某些案件,這三張“通行證”還不夠。
陳國慶:現在看起來,《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可能有些絕對,特別是一些恐怖、黑社會等等,還有一些暴力犯罪等等。特別是有一些比較嚴重的共同犯罪。我覺得一般情況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確實不受限制。現在看起來,比較行得通的是要搞例外的規則,有些特殊情況下,還是要經過同意和批準。
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強調,需要批準的案件范圍太大,將是一種倒退。
陳光中:現在還有的地方包括反腐敗案件也加進去,范圍越來越寬,怎么辦?我覺得立法部門不能把范圍搞得太大。已經取消了,然后回頭規定了一大堆案件都要經過批準,這就是后退了。
焦點二、律師會見,偵查人員是否要在場?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機關根據案件的情況需要,律師會見的時候可以派人在場。而《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這就形成了沖突,因為律師認為,偵查人員在場不僅是監聽,而且是監視。陳衛東教授認為,這是刑訴法修改要解決的問題。
陳衛東:既然會見的時候不被監聽,那么就一定是涵蓋了人也不能旁聽。所以把這個落實下來。律師和委托人的談話應該是在看得到但是聽不到的情況進行,這改了也是進步了,符合國際公約了。
全國律協刑委會主任田文昌則對律師不能與被告人核對卷宗提出質疑。
田文昌:我們正在制定一個律師會見規則。它涉及到一個核心的問題,律師在會見被告的時候,該不該、能不能向被告人告知案件的內容、核對案件的證據,這在國內是有爭議的。辯護是為了把問題搞清楚,為了維護被告的權益,既然法庭是公開審理的,一切作為認定犯罪的根據,都要經過當庭的質證、辨認才能定罪,如果準備開庭,你為什么不能向被告人宣示這些內容,不能向他核對呢?
焦點三、律師何時介入?刑事訴訟法修改要不要加入“律師在場權”的規定?
日前,“北京檢察機關首次試行辯護律師旁聽訊問犯罪嫌疑人”被評為2010年度中國律師行業最受關注的新聞事件之一,有學者認為,“律師在場權”已經是刑事訴訟法修改繞不過去的問題了。對此,陳衛東教授說:
陳衛東:我的想法是應當規范,但不做強制,可以規定在某些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要求他的辯護人在場,他回答問題或者咨詢問題,偵查機關可以許可。
按《律師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就可以會見,陳光中教授強調,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很必要。
陳光中:現在偵查階段是我們犯罪嫌疑人權利保護的非常敏感也是非常重要的程序。這個程序里,律師的介入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現在偵查階段律師介入是很少的。律師不愿意介入,風險太大,而且地位不明確,首先要解決偵查階段的律師就是辯護人,就是辯護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