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盈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糾紛案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07)鄭行初字第29號
原告河南盈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瑞,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肖志翔,河南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金多才,河南金學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趙忠祥,局長。
委托代理人何靜,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專業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黃琨,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河南豐之元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鳳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新紅,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保慶,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河南豫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秘玉國,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蔡挺,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申繼鑫,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南盈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不服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工商行政處罰,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河南盈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其與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本案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理由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河南盈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盈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 李新紅
審判員 董愛云
審判員 何信麗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孫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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