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代理制一方面給參與競爭的企業帶來了便利,提高了企業運作效率,一方面卻也給一些企業帶來了因為代理商不規范操作而導致的種種問題
2010年12月24日,當江蘇久信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信公司)高管人士獲悉,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判決沈陽新伯韋商貿有限公司賠償久信公司違約金10萬元、經濟損失30萬元時,心里非常欣慰:法律終于給了久信公司一個公正說法,追訴了有關代理企業的法律責任,作為全國醫用凈化工程行業領先企業,久信公司之前因為部分代理商的不負責任而“蒙上陰影”。
“我們希望,在法治環境下所有的市場主體都遵紀守法,共同創造市場經濟應有的規范秩序。”久信公司董事、總經理孫先生說。
令人驚詫的“弄虛作假”
2010年3月下旬,久信公司忽然收到來自遼寧省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一紙《行政處罰決定書》。這份于3月15日作出的處罰決定載明,沈陽市城鄉建委于2009年4月20日對沈陽醫學院奉天醫院改擴建手術室凈化工程投標弄虛作假一案立案調查,查明江蘇久信公司在當月13日參加該項工程招投標活動,沈陽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機構沈陽市建委安全處經過核實認定,“你單位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備案手續為假備案手續”。因此,沈陽市城鄉建委決定,對久信公司和經辦的業務人員丁某處以罰款。
按照相關規定,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中,投標人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應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進入遼寧省施工的外埠企業,須按照遼寧省及沈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省施工備案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備案。
久信公司高管層對被認定“弄虛作假”一事驚詫不已:創建于1988年的江蘇久信公司企業實力位列全國醫療凈化工程施工同行業的前茅,兩項“備案”所需的,既是企業基本的資質條件,也是外埠企業進入他省施工的基本要求和常識,作為歷來重視企業信譽的優質企業,久信公司不可能犯下如此低級的錯誤。
久信公司在此項投標中,被評標委員會推薦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資格,而如此違反基本常識的“弄虛作假”,既意味著將被取消該項目的中標資格,更嚴重的是按照招投標法律法規規定,將可能受到其他更嚴厲的處罰。
“郁悶”之下,久信公司就沈陽市城鄉建委的該項行政處罰決定,向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項處罰決定。但2009年11月23日,沈河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久信公司訴訟請求,維持行政處罰決定。
“一個標可以丟,但企業的信譽不能不明不白地丟!”對此,久信公司高管層決定:必須立即查明真相,還事情本來面目。
無法原諒的“疏忘”
事實并不難查清。對于此項投標,按照招標文件要求,久信公司很早就已在江蘇省建設廳、常州市建設局辦理了參加此次招標活動的全套真實有效的備案資料,爾后,委托、交與遼寧當地的沈陽新伯韋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伯韋公司)辦理入遼備案手續。
委托投標項目所在地的、熟悉當地情況和擁有較多人脈資源的企業或個人代理外埠企業辦理招投標相關手續,是施工企業慣常的做法,目的在于獲得人脈上的便利,提高辦事效率。為奉天醫院凈化工程項目,江蘇久信公司于投標前一個多月的2009年3月2日,與沈陽新伯韋公司簽訂了代理協議書,約定由新伯韋公司辦理兩項備案手續,代理費用10萬元。久信公司按約定向新伯韋公司提供了全套證明資料。一切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中。
然而,意外的事情發生了。
2009年7月1日,新伯韋公司員工徐某親筆寫下一份《情況說明》,還原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徐某承認:2009年3月26日,他受公司委托,承擔為江蘇久信公司辦理兩備案手續的工作任務,但是接下來,“由于4月初本人的一些私人事情處理耗費了一些時間,把(新伯韋)公司交辦的事情疏忘了”!
徐某的這一“疏忘”,竟把代理江蘇久信公司“兩項備案”這一招投標必需的重要事項,延誤到離備案截止日“僅剩半天時間”,正式辦理備案已經沒有時間。情急之下,徐某自作聰明,“根據以前的備案資料,私自粘貼、涂改、復印、制作了”久信公司的備案資料遞交給相關部門。由此,才釀造了久信公司在奉天醫院凈化工程招投標中“弄虛作假”而遭受行政處罰的嚴重事端。
事發后,經久信公司交涉,徐某在書面出具的《情況說明》材料中,承認這一事端“完全為本人玩忽職守,毫無法制觀念、弄虛作假的結果,與江蘇久信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徐某還表示,“本人愿意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法律方面的責任”。
徐某的行為顯然是職務行為。為此,2010年11月25日,江蘇久信公司一紙訴狀,將徐某所在的沈陽新伯韋公司告上了法庭,訴請判令沈陽新伯韋公司賠償江蘇久信公司違約責任金10萬元,承擔久信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12月24日,如本文開頭所述,常州市新北區法院審結此案。
慎重甄別違法主體
代理與合作是市場競爭的必要一環。尤其是在建設市場中,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實施,招投標成為所有市場主體承接工程建設項目及設備材料采購的必經程序,招投標代理制也相應地逐漸成了招標單位、投標企業的普遍行為。
但業內人士認為,招投標代理制一方面給參與競爭的企業帶來了便利,提高了企業運作效率,一方面卻也給一些企業帶來了因為代理商不規范操作而導致的煩惱,成為企業的一塊心病。
“背黑鍋”讓江蘇久信高層痛心疾首。不只是久信公司,其他不少著名企業都有過相似經歷。這種突如其來的遭遇,往往使得企業在不經意間蒙受經濟和名譽的雙重損失。
也不只是類似久信公司遭遇的“弄虛作假”事端,在招投標環節中,代理商或代理者個人高發、多見的行賄行為甚至行賄犯罪,也常常殃及授權委托代理的企業。
2010年10月,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法院在審理新北區檢察院指控的吳某受賄、行賄案中查明,2008年吳某在代理幫忙上海德軒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承接常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鍋爐項目工程中,與該院原分管項目建設的吳姓副院長(另案處理,已判刑)共同收受賄款10萬元;2006年至2008年下半年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吳某以個人代理的名義分別為江蘇久信公司和江蘇另一企業集團公司承接常州市第三人民醫院急診病房綜合樓的相關工程項目,后于2008年底和2009年9月,兩次向吳姓副院長行賄45萬元,破壞了工程招投標的正常秩序。法院認定,吳某代理企業收受代理費(傭金)的行為不符合受賄犯罪構成的要件,但其行賄犯罪指控被法院采納,法院以行賄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三年。
據江蘇久信公司法務部賀經理介紹,法院判決后,有的業內人士由于不了解吳某的行賄犯罪行為與江蘇久信公司等相關授權代理企業行為的區別,誤解了犯罪主體,經投訴和傳播,授權代理企業的信譽受到了不應有的影響。
江蘇久信公司劉副總經理表示,“久信”歷來十分注重企業誠信,珍視企業聲譽。作為橫跨建設安裝和醫療設備生產經營兩大行業的企業,招投標是公司每年必須大量經歷的重要環節,“遵紀守法,清清白白,就是我們公司的生命線,也是任何一家企業應該做到的底線。”
對于沈陽“弄虛作假”事件,也有業內資深人士認為,沈陽市城鄉建委的行政處罰本就不當。此類由代理商造成的“弄虛作假”事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投標的兩個市場主體即委托授權企業和投標代理商,共同作出處罰,由授權和被授權者雙方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在該起事件中,沈陽新伯韋公司何以“逃脫”了沈陽市城鄉建委的行政處罰,而處罰對象僅僅是江蘇久信及其員工丁某?這是一種不公平處理。
法律界人士指出,司法機關和行政管理部門應該高度重視誠信和聲譽對于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性,對涉及企業違法甚至犯罪的認定和處理,應當慎重甄別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