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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蹣跚起步

2010-12-6
 
簡要內容:但實施四個月以來的現實卻是,真正涉及非法證據需要排除,證人是否上庭等問題依舊由不得刑辯律師。“樊奇杭案”辯護律師朱明勇在樊奇杭死刑復核階段,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刑訊逼供相關證據,希望自己的辯護意見有機會被聽取。
 
公檢法“互相配合比互相制約重要”

  在這場“證據之辯”的法治愿景里,法院目前成了眾矢之的。

  在一些業內人士組織的刑事辯護論壇上,批評聲音甚至直接指向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舉辦的尚權刑辯論壇上,近期由最高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的“樊奇杭案”,屢被與會律師提及。

  “我們不能接受的是,最高院的樊奇杭案裁定里,對于刑訊逼供和律師的辯護只字未提。”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興表態。

  這原本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一次絕佳的示范性實施機會。

  “樊奇杭案”辯護律師朱明勇在樊奇杭死刑復核階段,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刑訊逼供相關證據,希望自己的辯護意見有機會被聽取。但直至樊奇杭被執行死刑,辯護律師也沒有得到最高法院的任何回應。

  在尚權刑辯論壇上,一位來自最高法院的人士解釋稱,并非不理會律師辯護意見,律師的辯護意見在承辦人的審查報告、評議報告里都會提到,之所以不寫入裁定書,是因為最高法院的刑事裁定書是格式文件,并無律師辯護意見這一欄。

  “律師辯護意見要不要寫在裁定書里面的問題,不是哪一個法官或院長想寫進去就可以,要修改整個制度。”這位最高法院人士稱。

  王九川告訴記者,法官要啟動這個調查程序確有難度:這涉及公檢法之間的關系問題,既要互相監督,又要互相配合。“在當前的語境下,互相配合永遠比互相制約重要。”

  記者了解到,程序啟動的難處,甚至在新則設定的時候就已經埋下了“根”。

  盡管證據新規明確規定,控方承擔對審判前供述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在必要時,訊問人員也應當出庭作證,但實際情況遠非如此簡單。刑辯律師普遍發現,在幾乎窮盡其他查證手段后,才能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法官認為證據的合法性沒有問題,公訴人就沒有繼續證明證據合法的義務;如公訴人提出需補充偵查,并建議延期審理,法庭應當同意,而對辯護人申請訊問人員出庭等要求,就沒有“應當”了。

  被“bug”撞了一下腰

  新疆北方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宏則被制度設計里的另一“bug”(系統缺陷)撞了一下腰。

  一個月前,他代理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對于案件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當地法院一路開綠燈,當庭要求公訴部門做出解釋。“但是檢察機關出具了一份加蓋公章的文件,稱沒有進行刑訊逼供,最后判決也就直接按照沒有刑訊逼供判了。”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給控方預定了訊問筆錄、錄音錄像、訊問人員等五種手段,來證明取證程序的合法,但控方出示的訊問筆錄中絕不會有非法取證的記載,錄音錄像中也不會播放這樣的場面。“只要單位蓋個章,偵查人員簽個字,說自己沒有搞刑訊逼供就完事。”錢列陽說。

  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衛東提及的四川一個案例也印證了這個“bug”的存在。

  案件發生在規則出臺前,由于審訊時確認有刑訊逼供,法院宣判被告人無罪。新規出爐,檢察院隨之抗訴,因為有偵查人員簽字確認的無刑訊逼供證明存在,原先被排除的非法證據,反而被認定為合法證據,法院因之又改判被告人有罪。“我很擔心,新規則因此反而會成為排除非法證據的障礙。”陳衛東說。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元遇到的則是“瑕疵證據”難題。

  他曾做過刑事警察、刑事法官,也是仍在執業的中國資格最老的律師之一。正是這樣一個對中國刑辯如數家珍的老律師,在接受采訪時,不住地慨嘆刑事辯護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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