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榮訴葉小勇離婚糾紛案
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石民初字第36號
原告姚大榮,1974年×月×日出生,漢族,陜西省石泉縣人,農民,住×××。
委托代理人廖應忠,石泉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葉小勇,1966年×月×日出生,漢族,陜西省石泉縣人,農民,住×××。
原告姚大榮與被告葉小勇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07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宗洪獨任審判,于2007年3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同年4月16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大榮訴稱,我與被告葉小勇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后生育一子,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常常發生爭吵,被告對家庭不盡義務和責任,2004年10月雙方協議離婚,由此我還一次性給付被告子女撫育費8000元,因被告未親自到民政局去致使協議離婚未果,現夫妻感情破裂,請求依法判令我與被告葉小勇離婚。子撫養根據子意見元隨誰生活,另一方每月承擔撫育費100元,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各自財產各自一半。被告葉小勇辯稱,我與原告姚大榮系自愿登記結婚,由于我性子急躁,愛發脾氣。在言語上,不注意分寸曾經傷害過原告,我向原告表示道歉,原告曾鬧過離婚,但這都是在氣頭上的事。夫妻爭吵是常有的事,但未達到感情破裂。故此,我不同意離婚。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訂婚,于1994年7月28日自愿登記結婚。同年10月9日生育一子葉杰,在石泉縣中池鄉民主小學讀書。在共同生活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有:土木結構瓦房2間,高走合一套,黃河牌17吋黑白電視機一臺,蝙蝠牌落地扇一臺,席夢思床一個。女方陪嫁有:被子二床、單子二床、箱子一個,婚后感情一般,由于雙方性格差異大,經常發生爭吵。2004年10月,雙方協議離婚達成以下協議:子葉杰由葉小勇撫養到十八周歲,姚大榮一次性飛赴撫育費8000元。2005年正月,原、被告鬧矛盾,經池河鎮派出所所長葉小兵調解,同年2月初6,原告外出打工,分居至今。2007年1月19日,原告姚大榮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審理中,經本院主持調解未能達成協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愿登記結婚,但雙方性格差異大,經常發生爭吵,由此使夫妻關系產生裂痕,夫妻雙方互不履行義務,且分居兩年,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訴請,依法應予準許。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當均分,但訴訟中,原告表示放棄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依法應予準許。原告陪嫁歸原告所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混依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四)、(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姚大榮與葉小勇離婚。
二、子葉杰由葉小勇撫養,姚大榮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給付撫育費150元,每年2月底前給付全年度,到葉杰獨立生活為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歸葉小勇所有。姚大榮陪嫁被子二床、床單二床、箱子一口歸要大榮所有。
案件受理費600元,由姚大榮、葉小勇各負擔3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宗洪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葉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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