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淑珍與李振奎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上訴案
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7)海南民二終字第39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淑珍,1957年×月×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現住×××。
委托代理人周波煌,儋州市為民眾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振奎,1958年×月×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現住×××。
委托代理人李峰,儋州市那大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何淑珍因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7)儋民初字第3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判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變更離婚協議書788株橡膠歸上訴人所有,988株歸被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答辯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何淑珍與被上訴人李振奎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5月8日,到儋州市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2007年5月,上訴人何淑珍以到承包地清點,發現自己分到的魚塘邊的橡膠樹實際為525株,被上訴人李振奎分到的三寶地橡膠樹實際為1251株,比離婚協議書多376株為由,請求變更離婚協議書為橡膠承包經營地魚塘邊全部525株、三寶地263株,共788株橡膠歸上訴人所有,988株歸被上訴人所有。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上訴人李振奎承包經營的儋州市南辰農場五隊三寶地橡膠中的152株歸上訴人何淑珍管理、收益;
二、上訴人何淑珍按622株橡膠的總株數向儋州市南辰農場上繳產量分成(具體按2002年5月23日李振奎、何淑珍與南辰農場簽訂的《職工全期承包橡膠中小苗經營管理合同書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上訴人何淑珍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生效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長 武雪麗
審判員 吳黨恩
審判員 李雪茹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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