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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研稱交強險賠償限額過低
2010-11-24
通州法院張家灣法庭日前完成的一項調研發現,目前交強險的賠償限額水平是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已無法滿足實際賠償的需要。
調研報告披露,以目前北京市人身損害賠償水平為例,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一人(60周歲以下)死亡的,死者系居民戶籍的死亡賠償金為494500元,死者系農業戶籍的死亡賠償金為239720元。造成人身傷殘最低的傷殘等級即十級傷殘,傷殘賠償金分別為49450元、23972元。而交強險用于搶救和治療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僅為1萬元,對于現在的醫療費水平可謂是杯水車薪。
據了解,截至今年11月,張家灣法庭已受理交通事故案件245 件,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167件,交通事故財產損害案件78件。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中,受害人構成傷殘的約占36%,當事人醫療損失部分超過限額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2%,當事人死亡傷殘損失部分超過限額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11%。
此項調研還發現交強險分項賠償存在弊端。報告認為,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受害人高額的醫療費用使醫療費限額入不敷出,而死亡傷殘賠償額卻不能直接用于受害人的搶救治療中,造成的結果只能是受害人因得不到醫療費用的及時賠償而耽誤治療,進一步擴大受害人的損失,也間接擴大了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的損失。
另外,此項調研認為交強險中的財產損失賠償并非必要。報告披露,事故受害人一般不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即使攜帶,在交通事故事發后也很難證明財產損失的存在和財產損失數額的多少,因此,保險公司對受害人財產損失賠償的概率很小。而實際上,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已經是機動車之間的財產損失賠償,財產損失賠償的“人身性”已經名存實亡。
該調研報告建議,交強險首先應提高賠償限額,使其與現行醫療收費、生活水平相適應;其次,取消分項賠償限額,將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合并賠償;另外,取消財產損失賠償,將其賠償額度納入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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