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的北京女子董珊珊因遭受丈夫王光宇的家庭暴力被毆打致死。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以虐待罪判處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
此案中尤為引人關注的是,女子董珊珊在遭受家庭暴力的4個多月時間里,曾8次報警,她本人也曾向法院申請離婚,但都未能逃過一死。
近日,在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絡召開的座談會上,專家提出應建立我國的人身保護令制度,讓那些企圖施暴的人必須依法“遠離”受害者。
新婚丈夫劫妻施暴
8次報警 回復都是“不好管”
王光宇與董珊珊于2008年下半年結婚。王光宇是一家貿易公司經理,比董珊珊大1歲。新婚后,董珊珊開始遭受家庭暴力。每次王光宇打完妻子,又會求妻子給他改正的機會。然后又威脅不許報警,不許告訴家人同事,不許離婚,否則董珊珊的家人同事都不會好過。
2009年3月,在一次離家出走后,董珊珊第一次向家人和警察披露她經常遭受丈夫毆打。4月,董珊珊到法院起訴離婚。
幾天后,董珊珊在住家樓下被幾個人拖上車帶走,董母認出其中一輛車正是女婿開的寶馬車。1個多月后,董珊珊回到娘家,王光宇又驅車來到董家樓下喊叫。董珊珊只得離開親人獨自在外租房躲藏,最終卻還是被王光宇找到帶走。在劫持妻子的1個多月間,王光宇多次實施毆打。
體重95公斤的王光宇到案后供述說,妻子非常瘦小,一巴掌就能把她打得起不來,而毆打的手段基本上是拳打腳踢,在對妻子最后也是最重的一次毆打中,他“用拳頭打她,用腳踢她,從臥室門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腳”。這次毆打發生在2009年8月5日,董珊珊于8月11日逃出,8月14日住院治療,兩個月后去世,尸檢認定死亡原因為“被他人打傷后繼發感染,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今年7月,朝陽法院一審以虐待罪判處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虐待罪最高刑期為7年)。董珊珊的母親不服一審判決結果,認為除了虐待罪,王光宇同時犯有更為嚴重的故意傷害罪,應數罪并罰。今年9月,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8次報警
回復都是“不好管”
從董珊珊第一次向家人吐露遭遇到她死亡,短短幾個月中,她及家人曾先后8次報警。各派出所也都有反應,但給出的答復卻是:“你姑爺連個固定住所都沒有,沒有辦法。”“就算離婚,現在還是夫妻,不好管。”王光宇將董珊珊劫持到外地一個多月,董母報警未果,因為警方認為董珊珊電話里說的話,沒法證明她是被劫持。
最終,董珊珊的母親得出了這樣的結論:報警也沒有用。據她講,董珊珊在住院前最后一次去派出所時,“警察看了我女兒的傷說,要是輕傷我們會馬上把你丈夫叫過來調解一下。可如果是重傷,這可要判刑的,3年至10年不等。珊珊聽了就猶豫了,叫我出去一下。警察看見珊珊的反應,就說,如果拿不定主意,先看病后報案也行”。
直到董珊珊在醫院病危,王光宇才被刑拘,這是他第一次因家暴面對警察。當民警來醫院要給董珊珊做筆錄時,她嘴里插滿了管子,生命垂危,已不能做筆錄了。
在這起家庭暴力致死案中,國家力量的干預力度令人失望。董珊珊的母親稱,數次關于女兒遭遇家暴的報警中,她得到的回復大致都是不好管,以致董母在一次報警中哭訴:“次次報警你們次次都說是合法夫妻,可是他們不是一般的夫妻,我閨女會被王光宇打死的,是不是早晚有一天我閨女被打死了你們才會管?”
家暴受害人更需事前保護
我國保護令依附于離婚訴訟
在我國,家庭暴力發生率超過30%。基層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超過40%。家庭暴力不僅引發嚴重傷害案件,還是女性以暴制暴的主要原因。董珊珊的遭遇告訴人們,相比于事后懲罰,家庭暴力受害人更需要事前保護。然而我國現行法律在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嚴重滯后。
2008年,最高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發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明確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強制措施,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內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200米內活動。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并無固定的禁令內容,打電話、寫信、發電子郵件等都可被列為禁止的行為。
該《指南》目前在全國10省市72家法院試點,各試點法院已發出100多個人身保護令,其中只有兩例違反情況發生,自動履行率高達98%以上。這一數字在某種程度上說明,公權力對家暴的介入,對施暴者產生了巨大的威懾作用。
我國保護令
依附于離婚訴訟
民事保護令制度始創于美國。最高法院法研所副研究員陳敏介紹,美國的保護令申請手續簡便,當事人只要填好申請表格交給巡回法庭或地區法院的書記員,便可立案。法院受理后,如果法官認為申請人敘述的可信度超過51%,則當場簽發一份緊急民事保護令。如果違反民事保護令被視為藐視法庭,法官可以決定予以民事拘留至其履行義務,甚至追究其違反保護令罪。
而我國人身保護令依附于離婚訴訟,是為確保訴訟程序正常進行而采取的民事強制措施,這意味著受害人要獲得人身保護裁定,必須提起離婚訴訟。
此外,美國民事保護令的法律依據是國會通過的《對針對婦女的暴力法》及各州的反家暴立法。在我國,人身保護令的法律依據僅僅是最高法院法研所的參考性司法文件,法律效力低,不能廣泛適用于審判實踐。
對此,相關專家呼吁,應擴大我國人身保護令的適用范圍,建議最高法院考慮在各基層法院累積簽發和執行人身保護令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制定關于人身保護令的相關規定,建立我國的人身保護令制度。
是否要到刺痛才會醒
高雪
8次報警,卻沒有民警直接找到施暴者處理問題,沒有阻止慘劇發生,原因何在?
普遍觀點認為,夫妻有感情基礎,可能今天打,明天就好了。尤其當被害人流露出猶豫時,民警更愿意對這樣的“家務事”退避三舍。所以,不能像保護其他罪行的受害人一樣,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造成我國對家庭暴力怠慢和姑息的執法現狀。
美國社會之所以對家庭暴力零容忍,是1986年麻省發生的一起被殺案刺痛了公眾的神經。該案受害的妻子與丈夫分居,案發前多次尋求法律救濟,但警察認為她是拿家庭糾紛來給警察找麻煩,檢察官讓她回家去和丈夫“好好談談”,法官怪她用家庭糾紛這樣的小事浪費法官的時間。法官對她丈夫說:“如果你們倆愿意互相折磨,那請便,但請不要花納稅人的錢來互相折磨。”5個月后,這位丈夫用槌子搗瞎了妻子母親的眼睛,開槍射傷妻子并扎了她3刀,最后把她臉朝下扔在旁邊的一個泥水坑里,任她淹死。
謀殺案激怒了美國公眾。媒體將法官的言行曝了光。美國社會各界聯合起來,強烈要求通過立法,確保婦女不受家庭成員的暴力侵害。于是,民事保護令制度,成了美國解決這個棘手問題的有效手段。
這種以生命換來的法律,令人興嘆。回過頭來,是否我們一定要等到某一天被什么東西刺痛了,才會真正正視這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