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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秀與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2008-3-19
 
楊文秀與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渝五中民終字第80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文秀,1952年×月×日出生,漢族,重慶人民制鞋廠職工,住×××。

  

  委托代理人楊文貴,1957年×月×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民警,住×××。

  

  委托代理人黃楊(系楊文秀之子),1980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住×××。

  

  委托代理人方波,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神外科醫師。

  

  委托代理人馮渝,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醫務科干事。

  

  上訴人楊文秀因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2002)中區民初字第18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楊文秀于1998年左右患反復頭昏痛病,2001年3月,又復發,同年5月18日凌晨頭昏痛伴眩暈、嘔吐半小時遂到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就醫。門診檢測BP200MMHG,P80次/分鐘,神清,入院診斷為“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冠心病,高血壓腦病?腦血管意外?”。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即給予了降壓、擴血管、改善心腦血供的治療。當日下午3點30分,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為楊文秀頭顱CT,顯示:左小腦半球小腦蚓部血腫,量約7ML,雙側腦室前周圍及左額葉多發小梗塞灶。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認為血腫量不大,即暫行非手術治療,而繼續采取降壓、擴血管、改善心腦血供的治療。當月22日,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再次為楊文秀作頭顱CT,顯示:右小腦半球及小腦蚓部血腫吸收期,與上次比較血腫稍縮小。同年6月6日,楊文秀的家屬簽字后自動出院。并于當日轉入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繼續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高血壓小腦出血、腦積水,待病情基本平穩后于當月14日出院。同年8月7日,楊文秀又到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原發性高血壓3級極高危、2型糖尿病。事后,楊文秀以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誤診、延誤CT檢查導致其腦出血,引發腦積水增多,并由此引發糖尿病,導致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為由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訴訟中,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申請對其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舉行鑒定,一審法院于2002年8月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同年11月該中心做出的鑒定書認為: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在對楊文秀的診療過程中,根據入院時的表現,診斷為“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冠心病,高血壓腦病?腦血管意外?”有依據,對高血壓、顱內高壓、腦積水、小腦出血等的治療措施符合醫療規范,無明顯醫療過錯。關于腦出血,鑒定人認為腦出血無論是何時發生,都不因未及早作CT檢查和有關治療措施與腦出血有必然的因果關系。關于腦積水的發生,可以認為系小腦出血、局部性水腫壓迫第四腦室所致。關于糖尿病,其發病原因很多,本例糖尿病如果與腦出血、腦積水有關的話,因上述腦出血、腦積水被認定為患者自身因素,同理糖尿病的發生亦應屬自身性因素。但醫方未關注“血糖值升高”的問題,使用輸糖水治療屬于診療缺點,較少量的輸糖水可能加重糖尿病,但本例住院期間血糖值僅稍高于正常值,故不能認為醫方的此診療缺點加重了糖尿病。因此,鑒定結論為: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在對楊文秀的診療過程中,存在未及早作CT檢查和對糖尿病的處理上的缺點與不足,但不能認定這些缺點與不足與楊文秀的目前后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2002年12月,楊文秀申請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委托重慶法醫驗傷所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2003年1月,重慶法醫驗傷所出具的鑒定結論為:楊文秀目前顱腦傷殘程度為10級。

  

  因楊文秀對醫療過錯責任鑒定結論不服,請求作醫療事故鑒定。一審法院于2003年5月委托重慶市渝中區醫學會對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的診療行為是否屬醫療事故進行鑒定,其間鑒定因故中止,于2006年11月28日重新啟動。該醫學會于2006年12月29日做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分析意見為:楊文秀入院時血壓高達200%120MMHG,以血壓病3級、極高危等診斷急診收住心內科,應屬正常,該科使用硝酸甘油等擴血管藥降低過高血壓的治療是正確的,即使是高血壓腦出血伴有過高血壓時,也是常用降壓藥。針對楊文秀的病情,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采用非手術治療的處理是正確的。手術成功與否取決于多種因素,如血腫量、生命體征、高顱壓癥狀、腦積水、意識等。楊文秀的最終治療結果亦表明選擇非手術治療是恰當的。2型糖尿病與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的診治無關。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在診治過程中存在不足,如延遲作CT檢查等,但未造成后果,楊文秀目前的情況是疾病本身轉歸所致,與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故楊文秀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楊文秀的住院病歷、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書、傷殘等級鑒定書、醫療事故鑒定書等相關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原審法院認為,楊文秀訴稱因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的醫療過錯行為給其造成嚴重的后遺癥和并發癥,直接導致其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出現智力障礙,并引發糖尿病。但西南政法大學的過錯鑒定結論認為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在對楊文秀的診療過程中,存在未及早作CT檢查和對糖尿病的處理上的缺點和不足,但不能認定這些缺點和不足與楊文秀的目前后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楊文秀的病例經重慶市渝中區法醫學會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楊文秀的目前情況是疾病本身轉歸所致,與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楊文秀請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楊文秀的訴訟請求。判決后,楊文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主要理由是:1、一審法院程序違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可要求再次鑒定。楊文秀根據上述規定,要求對醫療事故再次鑒定,一審法院不予準許,剝奪了當事人要求再次鑒定的權利。2、一審法院判決采信的鑒定結論錯誤。楊文秀的住院病歷有不少地方是事后修改過的;醫生嚴重不負責任,錯誤地實施了診療方案,楊文秀入院時頭昏、頭痛、噴射性嘔吐,屬腦出血癥狀應保守治療,早期的腦出血不能用擴血管的藥,因醫生的失職,導致了腦出血的并發癥即腦積水的增多,且錯過了最佳治療時機造成楊文秀并發癥后,楊文秀的顱壓居高不下,大量使用降壓藥,引發了糖尿病。楊文秀目前的狀況系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的診療行為所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申請對醫療事故進行重新鑒定,判決支持上訴人楊文秀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楊文秀因患反復頭昏痛病,2001年5月18日凌晨頭昏痛伴眩暈、嘔吐半小時到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就醫,雙方形成了醫患關系。雖然目前楊文秀在醫院治療后出現后遺癥,但是否因醫院醫療行為造成該損害后果是確定醫院承擔民事責任的關鍵問題。患者雖然到醫院治療目的是為了恢復身體健康,達到最佳的身體狀態,但由于疾病的自然發展與轉化、病人體質差異、疾病所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醫療技術水平等原因,人類目前的科學水平尚不足以使每一患者都實現上述愿望。應當說明的是患者因自身疾病原因而存在生命健康方面的風險,其在選擇醫院治療后并不意味著生命健康的風險轉移給該醫院,而自己不承擔后果。醫院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是醫院未盡到注意義務、行為有過錯、造成了損害后果,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在對楊文秀的診治過程中,存在未及早作CT檢查和對糖尿病的處理上缺點或不足,但不能認定這些缺點與不足與楊文秀的目前后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同時,重慶市渝中區醫學會根據一審法院的委托對楊文秀病例是否屬醫療事故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亦認為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在診治過程中存在不足,如延遲行CT,但未造成后果,楊文秀目前情況是疾病本身轉歸所致,與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楊文秀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因此,在楊文秀無證據證明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本院認為,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的行為與楊文秀的損害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上訴人楊文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費810元,其他訴訟費243元,合計1053元, 由上訴人楊文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 蓉

審 判 員   汪和平

代理審判員   潘小美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陳園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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