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金梅等與江西省贛縣婦幼保健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7)贛中民三終字第8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丁金梅,1978年6月l7日生,漢族,住×××。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芳平,l980年12月l5日生,漢族,教師,住×××,系上訴人丁金梅之夫。
委托代理人曾令華,江西章貢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聶紅玲,江西章貢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西省贛縣婦幼保健院。住×××。
法定代表人湛禮銓,江西省贛縣婦幼保健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謝金英,贛縣婦幼保健院副院長,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丁金梅、周芳平因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贛縣人民法院(2007)贛民一初字第1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同意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字后即生效。2007年11月7日雙方當事人已在調解協議上簽名。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如下:
一、上訴人丁金梅、周芳平因周毛毛死亡的各項損失(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陪護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50839.48元,由被上訴人江西省贛縣婦幼保健院承擔24900元,限于調解書生效后七日內付清;其余25939.48元由上訴人丁金梅、周芳平自行承擔。
如果未按本調解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其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一審案件受理費1345元,鑒定費2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45元減半收取673元,合計人民幣4018元,由上訴人丁金梅、周芳平負擔1682元,被上訴人江西省贛縣婦幼保健院負擔2336元。
上述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叢國珍
代理審判員 胡碧華
代理審判員 黃 瓊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書記員 蔣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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