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因“第三者”插足而導致家庭破裂的現象屢見不鮮,很多婚姻的受害者為無法有效懲治出軌配偶和與破壞家庭的“小三”而苦惱。夫妻間的感情出現了問題,現行的《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向有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但索賠對象僅限于配偶本人,能否懲治“小三”呢?今年“三八”婦女節期間,湖南一家名為“反第三者聯盟”的民間組織中有1470名婚姻受害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寄去建議函,要求修改婚姻法,明文規定不管離婚與否,受害方都可向“小三”提起民事索賠。新浪網推出的“你如何看待第三者可能被追究侵犯配偶權?”調查,在8590名參與調查者中,有62.3%的網友表示贊成立法,認為第三者插足導致家庭破裂的現象屢見不鮮,需立法保護受害人權益,也有32.1% 的網友明確表示“反對”立法懲罰“小三”。
盡管有婚姻受害者的熱切期盼和公眾的輿論支持,但是從法律層面上講,只有當“小三”構成重婚罪,可以根據《刑法》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小三”的經濟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目前還是無法可依,法律對“小三”無能為力。
基本觀點綜述如下:
1、《婚姻法》規定,夫妻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配偶權的行使有嚴格限制
廣義上的配偶權是指基于配偶身份所形成的相互間的一切權利,包括夫妻之間相互要求對方扶養、救助的權利、相互要求對方忠實、尊重的權利、要求對方同居的權利及住所決定權、相互的繼承權、各自享有冠名權、人身自由權、選擇職業權、家事代理權、財產歸屬約定等。狹義的配偶權僅指夫妻基于同居義務和忠實義務而產生的權利,即相互要求對方忠實、尊重的權利、要求對方同居的權利等兩項權利。婚姻受害者能否以“小三”侵犯了合法夫妻的配偶權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配偶權是相對權,僅僅是夫妻之間相互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其他人包括“小三”在內,都不可能成為侵犯配偶權的主體。
夫妻關系是一種姻緣關系,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法律關系,雖然法律確認了這種親密的關系后就成為合法的婚姻,但是一旦情感發生危機,轉眼之間它就會變成世界上最冷漠的關系。夫妻雙方都是具有獨立意志和自由的成年人,讓法律去維系兩人之間的感情永久不變,作用有限。配偶權屬于身份權的一種,具有濃厚的封建性。在實際生活中,“過分強調“配偶權”,很可能會在多數情況下就變成早已被擯棄的、成為廣大婦女痛苦根源的“夫權”借尸還魂,成為丈夫在家庭內部實施家庭暴力,限制妻子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據”。
2、“小三”的情況各有不同,難以制定統一的懲罰措施
如果把婚姻關系的破裂僅僅歸屬于小三的問題,不僅過于簡單化,而且往往和實際情況并不符合。
有的出軌者刻意隱瞞,“小三”并不知道交往對象已婚,這樣的“小三”其實也是受騙方,若法律對其追責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
更多的情況是夫妻當中的男方憑著自己的金錢、權勢等去制造婚外情。這樣的男性對婚姻破裂就應該承擔更重要的責任,“小三”并不是主要責任者。
3、法律只能追究破壞婚姻的第一層因果關系,管不了第二層因果關系
配偶因為“小三”而出軌,婚姻面臨破裂,該追究誰的責任?配偶出軌,自己受傷害,這是第一層因果關系;因為小三,配偶出軌,自己受傷害,這是第二次因果關系。《婚姻法》只管處理第一層因果關系,法院在判決離婚官司時,往往讓出軌的一方承擔更多責任。一個人因為父母沒有給予良好的教育,長大后犯了罪,法院只能依法追究其自身的責任,而不會追求其父母教育的責任。按理說,父母教育責任的缺失是導致兒子犯罪的原因,為什么就不能追究呢?這是因為,法律只講究第一層因果關系,而第二層因果關系,則更多的交由社會道德評判。
法律為什么只追究第一層因果關系,而不追究第二層因果關系呢?因為第二次因果關系帶有不確定性。在“小三”的問題上也是如此。到底是“小三”的誘惑力太大導致婚姻崩潰,還是因為這段婚姻原本已經走到盡頭?如果我們承認離婚是客觀存在的,那么,就不得不尊重有些“小三”是婚姻崩潰的外因而非內因。
4、處罰“小三”難以實際操作
感情是很私密的,真要懲罰“小三”,不僅面臨著取證難的問題,而且也無法確定責任大小。一旦法律賦予受害方對“小三”民事索賠權,那么受害方首先必須舉證證明“小三”明知交往對象已婚,其次還要證明“小三”實施了破壞夫妻間感情的行為。要搜集這些證據單靠受害方的力量是相當困難的。 |